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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维护与国际人权保护的相等性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并且,在此情形下,上述民族的自决权,即其国际人权是应当受到其本国的保护的,即相关主权国家应当容忍和接受该民族的分离。

国家主权维护与国际人权保护的相等性

“主权高于人权”或者“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实则即是过度地强调主权或者人权的重要性,而对于与之相对的对应概念的重要性则刻意地否定、减损。由此,之于国际权利与国际义务的关系的角度,上述观点即打破了权利、义务在总量上的相等性,因而是片面的、失当的。这是因为主权国家所享有的国际权利,实则是国际法赋予其的一项收益,至于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则是国际法规定其当为的一项付出。所以,倘若主权国家所享有的国际权利超出了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那么该国即将取得为国际法所否定的、无相应的付出作为对价的额外的不当收益。反之,倘若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超出了所享有的国际权利,那么同样无相应的收益作为对价的付出亦意味着该国本应取得的、受到国际法保障的利益遭到了非法的剥夺。

因此,在国际人权法法律关系中,基于法理理论的应然性,主权国家对于国家主权的维护,即对其国际权利的行使,与其对于国际人权的保护,即对其国际义务的履行,在总量上即应当是相等的。更何况,从国际法的实然性看,一方面,如前所述,虽然主权国家完全地享有国家主权,是其得以切实地保护国际人权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事实上,国家主权从未像理论上所设想的那样如此绝对,[44]主权国家亦从未被赋予可以因为国家主权而置人权于不顾的权利。[45]因此,主权国家对于国家主权的维护应当以与其对于国际人权的保护在相等的水平为限,而不应当使得对于国家主权的行使达到排除、否定人权的程度。同样的,另一方面,主权国家对于国际人权的保护亦不应当是不受限制的。以前述民族自决事件为例,当且仅当主权国家对其领土上的某一民族的统治严重违反基本人权(如实施种族灭绝),或者由该国所造成的民族不平等的严重性已经确实达到了无法容忍的程度,相关民族方才得以通过行使自决权从上述国家分离出来。并且,在此情形下,上述民族的自决权,即其国际人权是应当受到其本国的保护的,即相关主权国家应当容忍和接受该民族的分离。但是,倘若主权国家对于国际人权的保护超出了与其对于国家主权的维护在总量上相等的必要限度,而在不具有上述特定情形的情况下,仍然对由其国内某一民族任意地行使自决权而导致的分离予以认可,那么则不仅整个国际社会秩序将因为主权国家的国家主权被任意地剥夺、既存国际关系主体的轻易变更或者消亡而陷入紊乱。同时,主权国家的国家主权的丧失,亦将使得国际人权保护这一国际义务本身由于权利基础和义务主体的缺失,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得到切实的履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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