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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保护是国家的国际义务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将国际人权保护视作与主权国家在国际人权法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国际权利相对应的国际义务,便能够最为直观地厘清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

国际人权保护是国家的国际义务

国家主权源于国际社会基于国际法的承认,并应当被区分为国家权力和国际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这不仅阐明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国家行使主权的行为应当受到国际法的约束的原因,同时还明确了当代国际法下的国家主权相对性的具体表现,即“国家主权的相对性主要体现在国家的对外关系上”。[30]这是因为,主权国家在于国内层面行使主权,即行使国家权力,包括以任意自治的方式确定国家形式、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处理行政、制定法律,建立军队和军事设施等时,仅需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保证上述权力不致被滥用即可;而当其于国际层面行使主权、即行使国际权利,包括签订或者加入国际公约,与他国缔结双边协定,接受和派遣外交使节,参与国际会议等其他国际事务等时,则不仅上述权利本身依赖于国际社会以国际法为依据而对主权国家的法律地位及其国家主权作出的承认,主权国家亦必须以积极的作为的方式确保其对上述权利的行使与相应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要求相一致。而由此,主权国家之所以应当保护国际人权,实则亦正是因为国际人权保护构成了与主权国家的国际权利相对应的国际义务,并因此使得主权国家在平权的国际关系中,行使国际权利的同时亦必须承担上述国际义务,以满足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要求。

事实上,主权国家应当保护国际人权的原因,始终是我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学者共同热议的对象:国内法学者通常将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视作一对辩证存在的对应概念,“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又受制于个人权利”,[31]并进而将保护个人权利作为国家权力采取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自我限制(即国家义务)的一项内容。[32]而国际法学者则大都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在内的大量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出发,将国际人权保护作为主权国家基于上述国际法规则而应予履行的国际义务。[33]对此,在肯定国内法和国际法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为主权国家应当保护国际人权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持的同时,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及其论证思路亦不免存在些许不尽理想之处:

首先,就上述国内法学者提出的观点及其论证思路而言,一方面,虽然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但是两者在理论上却属两个独立的法学范畴,并且在实践中亦分别采不同的运作模式。[34]因此,将个人权利的实现建立在国家权力的自我限制上,即将保护个人权利视为一项国家义务,则虽然符合权利与权力相平衡的法的价值追求,但却使得上述观点的证成因为必须加入对国家权力为何应当进行自我限制以让位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的论证而颇费周章。另一方面,由于在国内法下的人权法律关系中,“从原始形态来说:从主体上,人权主体是个人,义务主体是国家”,[35]因此,权利、义务的主体的不一致,更使得对国家为何应当作为以个人为权利主体的个人权利保护的义务主体的论证难以直观、通达。此外,由于上述“个人权利”的权利主体一般仅指某一主权国家中具有该国国籍的个人,而不包括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并且该权利的内容一般亦仅限于基本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不包括前述自既存国家中分离的民族自决权等广义上的人权。因此,国内法学者所称的“个人权利”更多地实则是指“国内人权”,而并无法全然包含作为与国家主权成立辩证关系的对应概念的人权,即“国际人权”。[36](www.xing528.com)

至于上述国际法学者提出的观点及其论证思路,则虽然明确了保护国际人权是主权国家应予承担的国际义务,但却未能够将主权国家之所以应当承担这一国际义务的原因与其所享有的国际权利联系起来,未能通过构建完整的国际法律关系对主权国家之所以应当保护国际人权,以及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作出具有说服力的法理解释,以夯实其观点的理论基础,而仅是局限于以前述国际法律文件的实然规定为依据的、说文解字式的论证。并且,亦正是由于上述单一地围绕国际法律文件中的条文内容的论证,使得对国家主权与人权两者关系的研究,转变为了对同样均是由国际法律文件的实然规定确立的国家主权原则与人权原则的两相比较,[37]从而更进一步地推动了“主权高于人权”与“人权高于主权”的争论。

有鉴于此,由于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他方便不复存在,[38]而国际法法律关系亦同样是以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要素的,[39]因此,主权国家对于国际义务的承担,必然是与其所享有的国家主权于国际层面的部分内容,即国际权利密切关联的。而具体及于国际人权法法律关系,相关的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又均是同一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所享有的国际权利,即是其基于国际社会以国际法为依据对其主权国家的法律地位及其国家主权的承认,而取得的缔结和批准加入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的权利,以及上述公约赋予其作为缔约国所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至于其所承担的与之对应的国际义务,则是根据上述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由其自身而非国际关系中的他方,对国际人权进行保护。因此,将国际人权保护视作与主权国家在国际人权法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国际权利相对应的国际义务,便能够最为直观地厘清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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