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前述我国学者对于国际法所作的定义,准确地反映了当代国际法的确切起源,即其是在主权国家相互交往的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而来的。但是,倘若以此便作出因为国际法起源于主权国家的国际实践,所以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产生之前即已存在,并因此当然地无须要由、同时亦不可能由国际法赋予的推论,那么就是显然未能明确所谓“主权国家”究竟从何而来了。
依照通说,自从威斯特伐利亚公会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之后,国家的概念即逐渐形成;[14]而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之所以得以产生,则正是基于威斯特伐利亚公会以及经由此次公会产生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于原神圣罗马帝国内部的诸多邦国成立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承认。由此,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形成的主权国家的建立,实则是指参加了三十年战争的原神圣罗马帝国内部的各个邦国以及除土耳其之外的欧洲各国,无论大小和战胜战败,均经由《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承认而得以以主权国家的身份参加公会解决争端。[15]至于其依据,则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63条至第69条关于瑞士脱离神圣罗马帝国而独立,以及帝国内部的选侯(选帝侯)、邦君、各邦享有主权的规定。[16]
因此,笔者认为,国家主权并非是所谓“主权国家”所固有的天然属性。事实上,无论是国家对于主权的取得,还是主权国家的建立,其均源于国际社会基于国际法的承认。并且,这种承认亦并非是单纯地对既定事实的确认,而是一种实际的赋权行为——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主权可被视为国际共同体颁发的、使它在某一片领土上成为一个独立政府的许可证”。[17]在参加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原神圣罗马帝国内部的各个邦国和其他欧洲国家形成一个实在的国际社会的基础上,为了能够建立起某些原则或者规则以反抗教皇霸权,并规范彼此的关系,上述各国便互相承认对方为主权国家,并且通过这种承认,使得其均得以成为平等的国际关系主体以共同订立构成近代国际法滥觞的国际规则和秩序。同时,亦正是这种承认,方才赋予了各个邦国和其他欧洲国家以国家主权。(www.xing528.com)
因为尽管有学者提出,上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的条款只不过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主权国家的存在和国家享有主权——的承认而已。[18]但是,显而易见地,在威斯特伐利亚公会之前,即便前述原罗马神圣帝国内部的各个邦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确实拥有主权,其主权亦至多不过是明珠暗藏,而未能够在上述各国之间产生任何拘束力,并且亦无任何得以实际地行使的空间。由此,是基于威斯特伐利亚公会而形成的国际社会,根据《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63条至第69条的规定对于上述各国作为主权国家的承认,方才使得本不拥有主权的各国真正地拥有了国家主权,[19]或者说,至少使其本就拥有的国家主权由流于形式的应然转变为了实然——“任何个别国家恰好不是产生于自己的主权,而是产生于所有其他国家对领土国家的世界秩序的确认以及在此范围内对该国家的承认”[20]。
因此,诸如上述的这种承认并非单纯地只是对于既定事实的确认,而是形成实在的国际社会的原帝国各邦和其他欧洲国家的一种在其自身和他方之间互相赋权的行为,以使其均得以取得可以实际地行使的、能够在其彼此之间产生拘束力的主权,并进而获得真正的主权国家的地位。而又因为作为国际社会据以作出如上所述的承认的依据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当然地构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且国际社会作出上述承认的方式直接表现为将其彼此之间对于自身和他方的主权的承认写入和约,并对和约的相关条款予以遵守。所以,前述各国之所以得以取得主权并进而成立主权国家,实则均源于国际社会基于国际法的承认,即一种以国际法为依据并由整个国际社会遵照执行的赋权行为。同时,亦正是因为如此,前述国际实践中存在部分政治实体的“主权”被否定这一理论问题便可以得到解答,即因为上述政治实体的“主权”为国际社会以国际法为依据而拒绝承认。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现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取得可以实际地行使的国家主权的国际法依据,仅为包含明确赋予其主权的相关条款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而作为否定上述政治实体的“主权”的依据,则是由主权国家形成的国际社会,通过长期的国际实践形成发展起来的当代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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