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国际社会的形成、演变和发展是一个确凿无疑的事实问题。如果我们认同英国学派的观念,即认为国际社会的成员是由民族国家构成的话,那么,今天我们所处的国际社会实际乃是欧洲国际社会的一个“扩张版”。欧洲国际社会的雏形就是由早期欧洲基督教文明国家构成的“欧洲国家团体”(Family of Nations),这个社会系诞生于17世纪中叶欧洲“三十年代战争”(The Thirty Years’Wars 1618—1648)结束之后由欧洲各国在“威斯特法利亚和会”(The Peace of Westphalia)基础上所确立的“威斯特法利亚国家间体系”(The Westphalian System of Sovereign States)。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在西方国家看来,那些被其通过“炮舰政策”逐步强行纳入殖民体系进行统治的非西方“野蛮国家”根本没有资格成为西方“文明国家”体系的一员,更谈不上在两者之间平等适用所谓的国际法规则了。自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亚洲的土耳其正式成为欧洲国际社会的“正常成员”以来,在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推动下,其他广大亚非拉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也陆续开始摆脱西方社会的殖民枷锁。1990年,世界上最后一个殖民地国家——纳米比亚获得政治独立,这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社会正式得以形成。
当然,国际社会这个概念一经提出便具有了十分重要的政治建构功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对于国际社会的理解出现了诸多的分歧,而且,期间夹着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
早在1932年,国际法学会在其举行的第三十七届会议上,就曾经对国际共同体的特征进行了下列较为详细的论述:
国际共同体成员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相互依赖,这种各个成员的个别利益的相互依赖,产生了一种全体的和更高的利益。这种利益在这些成员中间创建了共同的目标和责任,这些目标和责任不仅存在于各个成员之间,而且也存在于和国际共同体相关的部分;国际共同体应当以这样一种方式组织起来,即它保证各个成员的和谐合作;国际共同体的组织应当扩展到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社会、知识界以及行政部门。它可以是地方的、欧洲大陆的和全世界范围的;依照此种方式组织起来的每个国家都拥有一个国际特性:这种特性是一个政治独立的有机体,迥异于构成它的各个个体。依据这种特性,每个国家都是国际共同体的一个成员,并且遵守国际法;国家是至高无上的。主权应当仅仅就国家管理它的领土而言才被行使,在国家的边界之内,它有权进行统治、颁布法律,自由地与其他国家进行往来;国家行使主权应当一直遵守国际法,尤其是这个声明的诸种限制;权利受到一个或者被更多国家侵犯的国际共同体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有资格向国际法庭求助;等等。[17]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国际法学会对国际共同体的特征进行上述阐述时用的是“International Community”(国际共同体)这个术语,而不是“International Society”(国际社会)一词,但其论述的内容实际阐述的是“国际社会”的本质特征,这种“说东道西”的表述,其用意不但彰显了国际共同体的道德价值倾向,而且也体现着这个概念所具有的政治建构的功能性特征。
“二战”的结束和随之而来的“冷战”铁幕的开启将整个世界人为撕裂为两个意识形态截然不同的政治阵营: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西方阵营和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东方阵营。在这种政治权力结构制约下,所谓的“国际社会”也被“一分为二”地切割成两个异质性“小型国际社会”,全球意义上之国际社会的政治建构进程遭遇重大挫折和延缓。在整个冷战期间,东西方两大政治阵营陷入了两种不同的政治意识形态和社会价值观的激烈较量和争夺之中。在那个时代,整个国际社会人为的分裂不但导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紧张,也使得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和交往被高度扭曲和政治化。
所幸的是,随着柏林墙的倒塌,“冷战”终于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得以结束。“冷战”的结束从形式上消除了国际社会在意识形态上的分裂,并使各国重新回归到了一个“统一”的国际社会之中。但是,此时的国际社会又遭遇着新的挑战。1999年9月15日,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在一次非政府组织会议上曾经做了一次题为“国际共同体的含义”(The Meaning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ty)的演讲,具体就什么是国际共同体的问题进行了以下回答:(www.xing528.com)
什么构成了一个共同体?什么把我们绑在一起?一部分人认为是信仰,而另一部分认为是为了捍卫一种思想。一些共同体是同根同质的,而另一些共同体则是多文化的,小若学校和村庄,大致整个洲际范围。当然,今天越来越多的共同体是“虚拟”的,他们通过最新的通讯和信息技术,发现和促进他们共享的价值。什么使我们连结成一个国际共同体?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是因为我们有着让世界所有的人生活更美好的共同认识,诚如联合国宪章的诞生。因为我们在面对全球变暖及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威胁方面有着共同的脆弱感。因为有国际法、条约和人权公约的框架。因为有共同面对机遇的认识,这就是我们要建立共同市场和诸如联合国等联合机构的原因。团结在一起,我们就会更强大。但是,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服务于全球行动的有资利用的机构和机制还仅仅是个胚胎,更甭提形成什么共同主宰全球命运的总体感。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把“国际共同体”内涵进一步具体化。[18]
两相对照,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上述国际法学会对国际共同体特征的阐述,还是作为联合国行政首长的科菲·安南对国际共同体内涵的诠释,其本质都只不过是对我们现在所处这个时代的一种现状的描述而已。所不同的是,国际法学会所描述的国际社会特别注重民族国家的主权以及对国际法的遵守,而联合国体系语境下的国际社会更加凸显了对人权价值的尊重以及面对来自全球化所带来的全球性问题的诸多挑战。然而,这些新的挑战的涌现恰恰从一个反面凸显了国际共同体意识的缺失。也正因为如此,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才在演讲中强调:国际共同体的组织机构还仅仅是个胚胎,更甭提形成什么共同主宰全球命运的总体感。
客观地讲,世人所憧憬的国际共同体机构和观念的共同缺失确乎是一个事实,安南的这种悲观判断无疑是令人沮丧的。而紧着2001年所发生的“9·11”恐怖袭击事件似乎更加深了我们对原本脆弱的国际社会在异质文明层面所折射出来的裂痕之感。这个事件似乎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美国政治学者萨缪尔·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所提出的“文明冲突论”(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s)的正确。正因为如此,据说亨廷顿于1996年出版的那本系统论述“文明冲突论”的著作——《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s and the Remaking of World Order)的销量持续列《华盛顿邮报》图书排行榜非小说类榜首。尽管亨廷顿的这种“文明冲突论”有过分拔高各个不同文明之间所发生的冲突之嫌,从而饱受世人批评、责难和非议,但是,他的这种理论也在提醒我们:正是因为基督教文明、伊斯兰文明、儒教文明、印度教文明等诸多异质文明之间在文化和宗教观念层面上存在着诸多潜在冲突的可能,才显示出不同文明之间进行友好对话与交流以达到相互尊重和相互包容之和平共处之目的的重要性和急迫性。
然而,在笔者看来,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与其说是揭示了世界各大文明之间在文化和宗教等观念层面上发生冲突的这一事实,还不如说是反映了西方国家在主导构建现代国际体系过程中缺乏应有的历史愧疚感和现实责任感这个问题,当然,同时也折射出非西方国家针对在迈向现代性道路过程中所遭遇到的种种不公正的待遇所产生的不满。可以说,国际交往中的“文明冲突”确实是国际社会在向国际共同体方向进化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个最大困难和挑战。可以确定的是,这些后起的发展中国家几乎全部都是被迫进入由西方社会主导建构的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之中的。因而,无论是在领土和主权层面,还是在历史和文化层面,这些国家正遭遇双重挑战:一方面,国家主权的先天孱弱导致这些国家的领土边界纷争不止和国家权力的低下;另一方面,因受历史上西方殖民统治的缘故,这些国家的历史和文化被人为割断而未能提供国家认同的纽带。从国际法上来看,这些后起的国家在形式上具备了民族国家的一切构成要素,诸如拥有一块确定的领土、一群定居的居民、一个中央政府以及国家主权等。然而,悲剧的是,这些国家的中央政府始终无法在其领土内确立合法而有效的统治性权威,整个国家经常陷入持续的内乱之中,这一点在许多非洲大陆国家里表现得尤为突出。在非洲大陆,许多国家一般都是从部族社会直接跨入到民族国家行列的。在个人对国家认同感远没有确立起来之前,部族或部落认同在这些国家里往往替代了国家认同。因此,在国家权力孱弱以及政府管理效能低下的情况下,许多非洲国家里的各个部族、种族和宗教派别之间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往往无法缓和。加之,自“冷战”结束以来,受西方民主化浪潮的冲击和影响,这些国家在制度建设还很缺乏的情况下就过早引入了西方的多党制民主。所有上述这些因素都使得这些非洲国家常年陷入内战的黑洞之中而无法自拔。对此,美国宾州大学教授爱德华·曼斯菲尔德(Edward D.Mansfield)和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杰克·施奈德(Jack Snyder)在其著作《选举到厮杀:为什么新兴民主国家走向战争》(Electing to Fight:Why Emerging Democracies Go to War)中也指出,西方民主制在大部分新兴国家中遭遇了失灵和失败。这些国家在引入西方多党竞选后不但没有带来民主,反而导致政治和社会陷入分裂,党派纷争不止,部族、种族和宗教矛盾重重,最终国家走向分裂和战争。[19]另据联合国秘书长报告的统计:自1970年以来,非洲境内爆发了三十多场战争,其中绝大多数起源于国内。仅在1996年,武装冲突就祸及53个非洲国家中的14个国家,造成的死亡人数在全世界战争死亡人数中占一半以上,并造成超过800万人的难民、返回家园者和流离失所的人。这些冲突的后果严重损害了非洲为保证其各国人民的长期稳定、繁荣与和平所进行的努力。[20]
毫无疑问,在西方国家眼里,许多非洲国家无疑应被纳入“失败国家”行列。这些国家的失败不但必然导致其在国际社会层面无法承担有效的国际法律义务,而且,这种情形也造成了其国内政局不稳、犯罪丛生和内乱四起,进而也严重影响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在西方国家看来,国际社会对这些国家进行人道军事干涉便在情理之中。“冷战”结束以来,为了应对非西方国家的“失败”,西方国家社会祭出“国际社会”(联合国)这面大旗,或者干脆弃国际社会于不顾而频频对这些“失败国家”进行所谓的人道军事干涉,其结果是导致这些国家国内和地区局势进一步复杂化,这让世人再次见证了国际社会在维护国际秩序(维护主权权威)与国际正义(保护基本人权)之间的紧张关系。笔者认为,对于西方国家社会来说,无论是最初的“人道军事干涉”,还是后续加以修正的“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这些新干涉主义的理论和思潮始终都无法解决干涉的合法性与干涉的有效性之间存在的固有矛盾。联合国的授权无疑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国际干涉的合法性来源。然而,这种国际共识经常因国际社会的分歧与分裂而无法及时获得,从而也使得国际社会无法对一国国内发生系统而重大的侵犯人权事件做出及时的反应。20世纪90年代发生在卢旺达境内的那场种族大屠杀的历史悲剧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证。然而,矛盾的是,当国际干涉的决策快速而有效地做出时往往又难以谋取这种行动的合法性支持。笔者以为,在当今时代,应对这种两难的尴尬,最好的一个办法是需要承认两个事实:一个事实是,国际社会依然主要由主权国家构成;另一个事实是,主权国家依然是人权的终极捍卫者。这样一来,我们又回到了民族主权国家建构的这个历史原点上。就此而言,对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在国内层面,强化其中央政府在国内层面的权威和主权以及提升其管理国家、尊重人权和造福人民的执政能力显得越来越重要。而在国际层面,强调主权和不干涉的价值以维护最低限度的国际秩序也至关重要。对于这一点,本人在其拙著《不干涉内政原则研究——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分析》一书中也反复强调:对于国际社会而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预内政原则始终是维护国家间彼此独立、尊重各国文化的多元性以及进行国际合作和达成最低限度的国际秩序的基础价值。[21]笔者认为,承认上述提到的那两个事实,其实也只不过是承认另外一个事实罢了,即当今国际社会依然是一个由众多历史和文化迥异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极其松散的联合体而已。因此,长期以来,在非西方国家的现代性道路的选择和民族国家的建构等问题上,笔者一直坚持的一个观点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民主制是无法经由外部力量而在一国国内强制加以推行成功的,而往往只能通过内部渐进的方式内生而成。对于傲慢的西方国家来说,与其通过外部武力干涉的方式在这些国家强推西方的自由、民主模式而导致这些国家常年陷入内战之中,还不如让这些国家的国内权威政权得以继续保持和强化,并且在着力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以渐进的方式推进国内民主、法治化进程。近年来,西方国家在索马里、卢旺达、苏丹、伊拉克、利比亚、阿富汗等国强制推行民主化的失败之实践证明:一国国内秩序一旦被外力强行予以打破,随之而来的往往就是永无休止的内乱和人道悲剧,在该国实现自由和民主价值的目标也将变得遥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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