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法律制度创制之后的维持阶段,只要霸权国强势依旧,这些国际法律制度就可得到比较有效的遵守。然而,随着霸权国权势不断被侵蚀,支持霸权体系的国际法律制度也会最终走向崩溃。
1.霸权稳定论与国际法律制度的遵守
在霸权稳定论下,国际法律制度的遵守包括霸权国遵守国际法律制度和其他国家遵守国际法律制度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霸权稳定论与霸权国对国际法律制度的遵守。
霸权国有时会基于眼前的利益而违反国际法律制度。例如,2002年世贸组织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就是典型一例。在该案中,从2002年3月开始,美国政府援用其对外贸易法中的“201条款”,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30%的关税。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世贸组织成员方将此案诉诸该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经过长达21个月的磋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2003年11月,该案尘埃落定,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终裁美国败诉。2003年12月,美国政府正式宣布终止保障措施。在这期间,美国的钢铁产业进行了合并和重组,有效地恢复了国际竞争力。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该案美国乃恶意违反世贸组织协定,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审限,给美国钢铁业以喘息的机会,并成功地达到了目的。近年来,一些美国国际法学者提出了“霸权国际法论”,[34]强调霸权国应以单边主义对待国际法,主张对那些于己不便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美国应拒绝接受;即便已经接受,也可不予遵守和实施。
然而,按照霸权稳定论,从总体上看,在有能力维持的情况下,霸权国通常不会推翻自己主导的国际制度:首先,霸权国是国际制度的最大受益国,从根本上动摇霸权体系,将严重损害其长远利益;其次,霸主地位的维持,固然有赖于霸权国的实力,但也离不开其威望的作用。在遵守国际制度方面,霸权国如不能“以身作则”,将损及自己在国际社会中弥足珍贵的信誉,其他国家对其合法性的认同就会被削弱,从而使霸权体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较之一般的国际制度,国际法得到霸权国遵守的可能性更大:其一,国际法不是一般的国际制度,作为国际社会的最低限度标准,国际法构成了国际共同体的基本秩序,强烈地体现了各国的共同利益,并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密切相关。一旦失去国际法,国际社会将遭受重创。鉴此,霸权国恃强凌法,必然会受到国际社会更大的集体压力。其二,一般的国际制度只是体现了参与国的共同利益,国际法则不然,其更有可能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35]对于那些企图推翻于己不利之国际法律制度的强权行为,存在于国际法中的规范性因子多少能起到阻却和制约作用。
其二,霸权稳定论与其他国家对国际法律制度的遵守。
霸权国一般通过惩罚和补偿手段迫使其他国家遵守国际法律制度。霸权国从霸权体系获得的净收益通常大于其他国家,其他国家可能会基于对收益分配的不满而违反国际法律制度。此时,无论是“胁迫型”霸权国,还是“仁慈型”霸权国,都得动用“大棒+胡萝卜”,迫使其他国家遵守国际法律制度。那么,在霸权稳定论中,相对于“胁迫型”霸权国,“仁慈型”霸权国的“仁慈”又表现在哪里呢?应该说,对于因收益分配而产生的小国不遵守国际法律制度的问题,两类霸权稳定论所主张的处理方法并无实质区别;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国际法律制度创制和维持的方面:“仁慈型”霸权国不要求其他国家承担提供制度性公共产品的成本,而“胁迫型”霸权国则要求其他国家分担该成本。[36]
2.霸权稳定论与国际法律制度的终结(www.xing528.com)
对于国际法律制度的存续,“仁慈型”霸权稳定论和“胁迫型”霸权稳定论考察的基点是相同的:随着霸权国的衰弱,将导致国际法律制度的终结。霸权国的衰弱情形有二:一是绝对的衰弱,即霸权国自身经济、军事和政治实力相对于以前趋于下降;二是相对衰弱,即其他国家后来崛起,赶超霸权国。在这种情形下,虽然霸权国的绝对实力仍在增强,但速度仍赶不上崛起国家的发展速度。但是,两种霸权稳定论对国际法律制度终结所作的具体解释并不完全相同。
其一,“仁慈型”霸权稳定论与国际法律制度的终结。
“仁慈型”霸权稳定论认为,霸权国慷慨地维持国际经济秩序是以其经济上有“剩余能力”为基础的。然而,为维持秩序而付出的成本又是不断上升的,由此,霸权国将逐步耗尽自身的经济剩余。例如,霸权国为了维持和平而不得不保持高水平的军费开支和技术开发费。又如,为了维持自由贸易体系,霸权国不得不开放本国市场和向他国转让技术,从而导致自身经济和技术优势的不断丧失。此外,基于其他诸多的外部原因(如战争、过度扩张及残酷竞争等)和内部原因(如利益集团故步自封,生产率和创造力下降,社会精英成为食利者,政府和民众抵制变革,通货膨胀以及社会福利出超等),也将使霸权国国力逐步走向衰弱。[37]从公共产品的角度来看,按照经济学中的“边际收益递减法则”,霸权国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与从中获取的收益是成反比的。随着公共产品数量的增加,单位公共产品的边际成本提高而其边际收益则减少。另一方面,“搭便车”问题的存在,将从经济上加重霸权国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负担,从而削弱霸权国的实力;同时,也会从道德和信心上使霸权国受挫和沮丧,最终使霸权国失去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意愿和动力。[38]概言之,在霸权体系内,存在着权力扩散和转移的问题。借用物理学中的“熵论”可证,霸权国的权力必然向其他国家转移。在实力下降而“搭便车者”又越来越多,负担日益加重的情况下,霸权国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剩余能力和愿望将会丧失殆尽。一旦如此,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维持就难以为继,国际经济秩序最终难逃由盛到衰的厄运。
然而,一些学者从“仁慈型”霸权稳定论所依的公共产品理论出发,主张霸权国的衰弱并不必然导致国际制度的崩溃。提出这种主张的依据是,国际公共产品提供中的“搭便车”问题,即“囚徒困境”博弈,对国际制度创制的影响要大于对国际制度维持的影响;国际制度的创制成本比维持成本低。因此,不应否认霸权国在国际制度创制过程中的作用。然而,在国际制度的维持阶段,即使没有霸权国,即在“霸权之后”,因为国际制度维持的成本比较低,而且国际制度本身具有降低交易费用、减少欺诈等功能,由此,国际合作仍能存续。例如,美国著名国际关系理论学者、制度主义领军人物基欧汉认为,“对于国际制度的创制而言,霸权经常起着重要的,乃至关键的作用”,但是,“交易费用和不确定性意味着制度的维持比它们的创制要容易”。[39]这种理论对国际制度的存续作了自由主义的解释,同时又否认霸权国在国际制度维持阶段的作用,因此,其已不属于霸权稳定论的范畴,而是一种制度主义的解释。
其二,“胁迫型”霸权稳定论与国际法律制度的终结。
“胁迫型”霸权稳定论也认同,霸权国的衰弱是造成国际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但在解释的角度上,与“仁慈型”霸权稳定论存有一定程度的差异。“胁迫型”霸权稳定论主张,霸权国的衰弱将带来霸权国胁迫能力的下降和霸主利益的减少,从而导致国际制度维持的困难。[40]
即便在收益分配对自己仍然有利的情况下,因霸权国的衰弱,将使得其无法依靠自己的实力迫使其他国家继续接受国际制度;或没有能力对其他国家提供相应的补偿,诱使它们遵守国际制度。为了保持这种“大棒+胡萝卜”的能力,有的学者提出了“合霸论”,主张可采取组成霸权集团的形式,以弥补单个霸权国实力和能力的不足。例如,吉尔平认为,随着美国相对实力的下降,应与欧洲和日本联合,由它们共同分担责任,以增强维护霸权体系稳定的力量;而且,按照“集体行动”理论,由少数国家联合提供公共产品,因参加者数量不多,交易费用低,信息流动快,有利于协调、监督,可以防止克服“搭便车”和“理性冷漠”等“集体行动困境”。据此,由一些大国组成的小集团,可以取代单个霸权国,联合提供制度性公共产品。那么,其他的有关大国为什么愿意分担维持霸权稳定的责任呢?其原因在于,霸权衰弱在即,如果这些大国继续“搭便车”将会导致国际制度的崩溃,由此将给他们带来非常高的机会成本。[41]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为了拉拢中国承担更大的挽救世界经济的责任,美国学界相继有人提出了中国和美国组成“两国集团”(G2)乃至“中美国”(Chimarica)的概念。[42]从这些主张中,多少可以看出“合霸”理论的影子。
霸权国的衰弱,往往意味着国际自由经济秩序下收益分配将出现对其越来越不利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霸权国必然不愿维持原来的国际制度。霸权稳定论者往往认为,在国际经济自由化推行的前期,霸权国占据着有利的地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由化主义国际经济秩序将会变得对霸权国越来越不利,对其他国家却越来越有利。
按照霸权稳定论的原理,国际法律制度“成也霸权国,败也霸权国”;亦即,随着霸权的式微,原有的国际法律制度将会趋于崩溃。然而,即便如此,国际法律制度的衰弱进程可能也要比一般的国际制度缓慢。究其原因,如上所述,国际法律制度对维持国际社会秩序的重要性要高于一般的国际制度;而且,一旦现有的国际法律制度崩溃,要建立新的国际法律制度,将困难重重。缘此,各国保持国际法律制度存续的利益和愿望可能都会强于维持一般的国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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