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际法律制度的创制机理,“仁慈型”霸权稳定论和“胁迫型”霸权稳定论给出的解释,并不相同。
1.“仁慈型”霸权稳定论与国际法律制度的创制
“仁慈型”霸权稳定论认为,正如国内社会需要公共产品一样,国际社会也需要公共产品。在通常情况下,公共产品不可能由市场生产。在国内社会,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而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公共产品只能由霸权国主导下提供。而这些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前者是指,公共产品被生产出来后,要排除任何人消费,在技术上不可行或经济上费用太高;后者是指,任何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减少或影响其他人对该公共产品的消费。
既然国际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就会产生其他国家“搭便车”的问题,即霸权国主导创立的国际制度,其他国家可以免费享用。因为这些制度性公共产品的提供是有成本的,“搭便车”的结果就会形成“囚徒困境”博弈。[23]在这种类型的博弈中,博弈方的主导策略是背弃,即无论他方采取什么样的策略,己方的最好选择是背弃,如表1中矩阵所示:在A选择背弃的情况下,如B选择合作,得到的报偿仅为1(矩阵:Ⅱ);而如B也选择背弃,得到的报偿则为2(矩阵:Ⅳ)。反之,在A选择合作的情况下,如B也选择合作,得到的报偿只有3(矩阵:Ⅰ);而如B选择背弃,得到的报偿则可达到4(矩阵:Ⅲ)。可见,在“囚徒困境”的博弈下,双方都选择背弃,必然会导致集体最差的结局(矩阵:Ⅳ);亦即,如果双方都不愿支付创制的成本而想“搭便车”,那么共同合作(矩阵:Ⅰ)就不可能,公共产品将无法得到生产。[24]
表1 “囚徒困境”博弈报偿矩阵
在“仁慈型”霸权稳定论下,国际制度得以出现和存续,并容忍“搭便车”者,是因为霸权国愿意承担其创制和维持的成本。那么,霸权国为何愿意扮演“仁慈的”角色呢?[25]首先,霸权国“能者多劳”,具有雄厚的实力主导制度性公共产品的提供;而且霸权国因其在经济、技术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不惧怕来自外国的竞争,倒是担心外国不开放市场,不利于本国的经济扩张。其次,在国际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存在着“集体行动困境”,随着当事方数量的增加,它们社会偏好的差异可能也会越来越大,同时还会出现大量的“搭便车”者。在此情况下,一旦霸权国缺位,“群龙无首”,国际合作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再次,霸权国之所以愿意承担国际制度创制和存续的成本,是因为其为“最大的利益攸关者”,即缺乏国际制度而引发的世界经济的失序,霸权国将遭受最大的损失。换言之,在制度性公共产品的创制和维持成本上,虽然存在奥尔森所称的“小的剥削大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霸权国从国际制度中得到的收益扣除相应的成本之后没有净收益,以及所得的净收益小于那些“搭便车者”。总之,“仁慈型”霸权国更多的意味着,其主观为了自己的利益,只是在客观上或多或少有利于他人而已。[26]
需要指出的是,有人可能会认为,参加有关国际制度的国家本身就是有条件的,因而这样的国际制度具有“排他性”,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而只是“俱乐部产品”。[27]然而,应该看到,这些国际制度确立的经济自由化和带来的世界经济稳定,是非参加国都可得到的“正外部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制度仍是纯粹的国际公共产品。例如,诚然,只有世贸组织的成员国才享有该组织协定项下的权利,但不可否认的是,世贸组织建立的稳定的、自由的、公开的多边贸易体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将惠及世界上任何国家,包括非世贸组织成员。[28]
2.“胁迫型”霸权稳定论与国际法律制度的创制
“胁迫型”霸权稳定论主张,在霸权国上升期,国际自由经济能够促进霸权国收入的提高、经济的增长和实力的加强,且不会严重影响其社会稳定;但小国对经济自由化未必有共同利益,即使有共同利益,也会因收益分配有利于霸权国,即“大国剥削小国”,从而造成小国拒绝接受国际自由经济体系。[29]鉴此,霸权国要把保证经济自由化的国际制度作为公共产品施加给小国,并让小国承担这些公共产品创制和维持的成本,必须依靠“大棒+胡萝卜”:一是利用自己的权力优势,强迫其他国家接受;二是给小国的利益损失以补偿。总之,在这种版本的霸权稳定论下,霸权国对小国采取的是胁迫手段,以此来保证制度性公共产品的提供。(www.xing528.com)
相应的,“胁迫型”霸权稳定论强调权力结构在国际法律制度形成中的作用。例如,吉尔平承认在霸权体系中,国际法是影响国家间互动的起码规则,但是国际法最终仍应反映国际结构中权力分配的现实。对此,吉尔平曾明确指出:“权利以及体现权利的规则既来自习惯,也来源于正式谈判所达成的国际条约。从某种程度上说,权利和规则以共同的价值和利益为基础,而且产生于国家间的合作行为……尽管国家间行为的权利和规则不同程度地依赖于意见一致和相互利益,可是,它们的主要依据还是一个社会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集团或国家的权力和利益。”[30]
按照“胁迫型”霸权稳定论,因为出现了霸权国这一强制性力量和单边的剥削关系,霸权国与其他国家关系并非“囚徒博弈”,[31]而通常是一种“盟主博弈”(劝说博弈)。现假定霸权国为A,其他国家为B。在“盟主博弈”模式下,A的主导策略是合作,具体而言如表2中矩阵所示:在B选择合作的情形下,如果A也选择合作,那么A可以得到最优报偿4(矩阵:Ⅰ);反之,如果A选择背弃,那么A只能得到次差报偿2(矩阵:Ⅲ)。而在B选择背弃的情形下,如果A也选择背弃,那么A得到的将是最差报偿1(矩阵:Ⅳ);反之,如果A选择合作,那么A可以得到次优报偿3(矩阵:Ⅱ)。既然在“盟主博弈”下A的主导策略是合作,那么,如果B也选择合作,就只能得到次优报偿3(矩阵:Ⅰ);反之,如果B选择背弃,却能得到最优报偿4(矩阵:Ⅱ)。由此可能会激励B选择背弃,而不是合作。当然,在A选择背弃的情形下,如果A贸然对B的背弃行为进行报复,也实行背弃策略,则共同背弃的结果是(矩阵:Ⅳ):B固然落到了个体最差报偿之结局,A自己也将遭受最大的损失,即得到的同样是最差报偿。因此,可以说,A采取报复措施是不理性的行为。
表2 “盟主博弈”报偿矩阵
在“盟主博弈”下,如果B知道A的主导策略是合作,那么,B就有可能抱着“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誓死决心,选择背弃。在这样的情形下,A为了使自己获得最优的报偿,可能会采取威胁或利诱的手段,迫使B进行合作。此处“利诱”的手段是指A不得不从其他领域给予B以补偿来说服B接受合作。
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战后国际货币体系的建立就是“盟主博弈”的结果。“二战”之后,美国一国独大,在其主导下建立了布雷顿森林体系。该体系以美元为主要国际货币,并实行“双挂钩制度”,确立了固定汇率制度。当然,缺乏稳定的汇兑法律关系,将可能使各国重开战前的“外汇战”(共同背弃),从而导致世界经济的混乱(个体和集体最差的结局)。而实行固定汇率制度(共同合作)虽然可对各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次优的报偿),但是,无疑,该制度对美国最为有利(最优的报偿),因为美国可利用美元的中心地位从他国获取经济利益。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最有利的制度安排应当是,在美国能够保证汇率稳定(选择合作)的前提下,自己却有操作本国货币政策的空间(选择背弃),以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因此,为了防止小国采取危害国际繁荣的货币政策措施(选择合作),美国等大国得出资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出现国家收支逆差的小国提供资金援助(给予补偿)。
又如,对一些小国来说,降低关税对促进其福利增长的作用并不明显,但对大国而言,情况就大不相同。由此,假如这些小国继续维持高关税,可能会使削减关税的整个多边谈判失败,从而给大国带来重大损失。以此为“要挟”,小国可能就会迫使大国给予其他利益来换取其同意降低关税。[32]由此,大小国可能会采取“议题交叉”的“一揽子解决”方式。[33]又如,在核不扩散机制中,霸权国有时也不得不通过向遵守该制度的国家提供各种技术援助,来达到核不扩散的目的。
无疑,霸权稳定论是一种现实主义的国际制度理论。实际上,该理论仍然强调权力结构的决定性作用。在“仁慈型”霸权稳定论下,霸权国虽然承担了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但是在收益分配上还是主张应对在权力结构中占主导地位的霸权国有利;在“胁迫型”霸权稳定论下,霸权国甚至会仰仗自己的权力优势迫使其他国家承担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在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霸权稳定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现实主义理论从传统的“高级政治”领域推向了经济这一“低级政治”领域,是一种“经济的”现实主义理论。
在实践中,如无强国的参与,一些国际立法活动的确难以开展,此乃事实。然而,霸权稳定论显然夸大了霸权国在国际合作中的作用。依该论,似乎只要霸权国有自己的利益、愿望和权力优势,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创制便可由其定于一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诚然,霸权国的存在对推动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形成具有一定的意义,但绝不是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创制的一个必要条件,更谈不上是一个充分的条件了。霸权稳定论主要指涉的是国际制度的“供给”问题,而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国际制度的“需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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