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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待国际法:综合态度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现实主义始终将国际权力结构视为决定国家行为及其结果的主变量,而国际法充其量只不过构成一种插入变量;而且,国际法本身是内生于国际权力结构的产物。显然,新现实主义肯定国际权力结构的决定作用,必然导致对国际法独立性的否定。虽然新现实主义整体上都主张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作用的有限性,但该理论中的不同流派对国际法地位的认同程度仍然存在差异。

新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待国际法:综合态度

新现实主义主张,在无政府状态下,各国对外交往的立足点是安全最大化,国家间的合作难以实现,国际秩序的建立与维持主要取决于大国间的权力平衡。由于各国只根据其在国际结构中所处的位置来确定自己的行为,于是,自助便成为国家自我生存所需的最可靠的国际政治手段。国家自助的习惯性行为使得国际法在国际政治中几乎没有影响;换言之,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缺乏国际判决的执行机构,所有的国际法都只能是“弱法”,其在国际政治过程中所扮演的最多也只是一个“橱饰”的角色而已。新现实主义始终将国际权力结构视为决定国家行为及其结果的主变量,而国际法充其量只不过构成一种插入变量;而且,国际法本身是内生于国际权力结构的产物。具体而言,国家间的权力资源分配极大地影响着国际法律制度的出现、各具体领域国际法律制度的存在及其性质,以及国家会考虑无政府状态下的相对权力,从而对国际法律制度的效率形成制约,等等。同时,国际法也只有反映国际权力结构,才有存在和得到国家遵守的可能性。显然,新现实主义肯定国际权力结构的决定作用,必然导致对国际法独立性的否定。由此可见,大多数新现实主义者并不完全否认无政府状态下国际合作及国际法律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但这些学者并没有也不可能摆脱以权力为核心的现实主义理论旧框框,坚持认为权力结构可以主导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所扮演的只是一个“配角”。[6]总之,新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制度来自于权力结构,附属于权力结构和服务于权力结构。

从具体问题的角度分析,新现实主义认为,国家意图的不确定性以及存在欺诈的可能,势必妨碍国家之间的合作,从而使得国际法律制度难以生成;即使生成,也难以得到有效的遵守:首先,在无政府状态下,各国之间缺乏应有的信任,一国总是担心,倘若本国选择合作,而他国选择背弃,其结果是己方受损,他方受益,从而将导致他方形成对己方的比较权力优势。由此,欺诈问题的存在,将成为阻止各国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创制并遵守国际法律制度的障碍;即使像制度主义学派主张的那样,只要建立相应的国际制度(包括国际法),由此为各国提供必要的信息,并对背弃行为实行惩罚等,就可以克服国际合作中的欺诈问题;然而,国际合作仍然会因另一个问题——“相对收益”问题的存在而受阻。相对收益(各国从国际合作剩余中所得份额的差距)关乎各国的比较权力优势是否会发生变化的问题。因此,虽然国际合作可给各国带来“绝对收益”(各国均可分享合作剩余的一部分),各国往往会在相对收益问题上形成僵局,从而使合作无法进行。概言之,国际合作背后隐藏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问题,将使得国际法律制度难以形成;即便形成,也难以存续。

虽然新现实主义整体上都主张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作用的有限性,但该理论中的不同流派对国际法地位的认同程度仍然存在差异。其中的防御性现实主义和进攻性现实主义对国家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中需要多少权力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存在分歧。显然,国家追求权力的最大化,必然极大地压缩国际法律制度存在的空间;反之,国家只是适度地追求权力,将给国际法律制度的“配角”扮演留有余地。

1.防御性现实主义与国际法

美国著名国际关系理论学家、新现实主义的奠基人沃尔兹在开派之初提出的就属于“防御性现实主义论”。该理论主张,在无政府结构中,追求安全是国家的最高目标,权力只是实现安全的手段。一国权力不足或过大,都可能带来威胁:权力不足将难以自保,必然招致其他国家的觊觎;而权力过大将刺激其他国家防务力量的扩张和联合制衡。因此,在国际政治中,国家追求的应是“适度”的权力,其偏好是安于现状,即维持各自在国际体系中的既有地位和均势。此后,一些学者进一步主张,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防御易于进攻;因扩张的成本往往大于收益,故国家对武力征服没有内在的兴趣,除非国内集团夸大了来自外部的威胁,并且过分相信军事力量的功效。在国际关系中,总的来说,对扩张的激励正被弱化,合作有可能得到扩大和加强,从而最终舒缓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7]

显然,防御性现实主义主张国家应采取温和、慎重、节制的政策,以维持国际体系的稳定和平衡;“囚徒困境”博弈模式至少可部分解释国家之间的“安全困境”,安全是丰裕的;在无政府状态下,合作可减少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即合作也是自助的一种手段。因此,根据该理论,在一定条件下,国际合作仍有发生的可能,从而为包括国际法在内的国际制度的存在提供了一定的理论空间。

防御性现实主义具体主张,在国际关系中,妨碍各国之间合作的欺诈问题和相对收益问题并非必然显现。

首先,对于欺诈问题,即使一国选择合作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他国对本国意图不确定性的担心,但客观上可降低给对方造成的威胁度;而且,一国采取合作的态度,至少向对方传达了这样的信息,该国不是在无限度地追求权力,以减少对方的不安全感,从而有助于降低冲突发生的可能性。[8]此外,相互合作,尽可能开展信息交流,公开意图,可以减少因误判而造成的冲突。[9]可见,按照防御性现实主义,选择合作对减小各国之间的相互猜疑,仍然是有价值的;亦即,欺诈问题并非通过国际合作形成国际法律制度之不可逾越的障碍。

其次,防御性现实主义当然关心相对收益的分配问题。如相对收益对一国不利,以致造成该国在国际权力分配中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合作当然不可能发生。但是,防御性现实主义并非就此主张权力越大越好,由此,就有可能淡化相对收益对合作的阻碍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调和相对收益与绝对收益之间的分歧,即在特定条件下,一国无须斤斤计较与他国的收益分配差距而拒绝进行必要国际合作。[10]倘若如此,相对收益分配问题不再是国家创制和遵守国际法律制度的必然障碍。(www.xing528.com)

2.进攻性现实主义与国际法

美国著名国际关系理论学者米尔斯海默为“进攻性现实主义论”的代表人物。该理论认为,无政府状态的逻辑是,国家时刻关注着自己的生存和安全,依靠自助的国家只有取得对其他国家的压倒性相对权力优势,方才感到安全,舍此别无他途;而出于对他国拥有的权力无法准确度量或始终不能确定他国行动的意图等原因,便会在各国间产生相互疑惧,即担心本国会被他国侵害、统治乃至吞并。疑惧催生进攻战略,由此,大国都是修正主义国家,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会打破现状,无节制地追求权力的最大化,直至成为世界“霸主”,方感安全。

可见,进攻性现实主义强调国家的扩张和相互竞争是必然的,“安全困境”不可避免,安全具有稀缺性;在国际政治中,国际制度(包括国际法)对国际行为只能发挥最小限度的影响,其只是一种“虚假的承诺”;即使有国际制度,也是由国际体系里最强大的那些国家创设和左右的,以此保持或增加自己在国际权力分配中的份额。可以说,国际制度基本上是“将权力关系付诸行动的竞技场”。

进攻性现实主义具体认为,欺诈问题和相对收益问题的存在,对国际合作的阻碍作用不容小觑,国际制度和国际法最多只具有边际意义。即使各国有结盟的需要,盟国之间的合作也只是暂时的权宜婚姻。今天的盟友可能是明天的敌人,今天的敌人可能是明天的盟友。[11]

首先,进攻性现实主义主张,因信息不完全、国家意图的不确定性和误算等原因,大国之间历来无法掌握彼此的意图,而且今后也永远不可能把握,一方只能假设对方持有最坏的意图,从而形成自然状态下的“霍布斯式的疑惧”。于是,各国便将竭力增加军备投入,力图获得权力优势,以改善自身的安全状况。然而,各国之间展开的无休止军备竞赛,反而使得安全变得越来越不可能,从而陷入无法解脱的“安全困境”之中。可见,在进攻性现实主义者看来,因各国意图无法把握和意图不确定性无从管理带来的欺诈问题,将严重阻碍国际法律制度的产生和有效实施。

其次,进攻性现实主义认为,国家权力越大,就越安全。而国家追求权力的最大化,题中应有之意必然是收益分配对自己越有利越好。无疑,在各国均非常计较相对收益的情况下,相互合作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极难形成。由此,进攻性现实主义将国际法律制度的存在压缩到了极小的空间。

当然,在新现实主义学派阵营中,也有学者在不否认权力结构主导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肯定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例如,美国华裔国际法学者,自认为也是新现实主义学派一员的熊玠承认,在现行的国际结构中,无政府状态是存在的;然而,他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自助和共同秩序两者都有助于民族国家的生存和福祉,是一种等价的选择。也正是因为不存在高于主权国家的任何权威,各国出于利益要求而自愿开展相互交往,从而形成建立秩序的普遍要求,并进而使确立能引导各国行为的共同规则成为必要,于是,充当最低限度标准的国际法便应运而生。国际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与国际权力结构是一种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的关系:首先,一方面,应肯定国际权力结构可以影响乃至决定国际法;但在另一方面,国际法对国际权力结构也有影响和制约作用。在国际社会,任何超越国际法的权利都是难以维持的,而且国际法上的限制基本都是在互惠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各国为促进彼此间的关系而对主权进行自我约束的结果,因而也是符合国家长远利益的。[12]

虽然新现实主义对国际制度在国际体系中之地位的承认是有限度的,然则,在该有限度的范围内,还是发展出了一些比较有影响的国际制度理论,以下将之区分为“霸权稳定论”“防御性地位论”和“工具性权力论”三种流派分别概述。[13]需要指出的是,新现实主义者很少直接论及国际法,但该派有关国际制度的一般理论也适用于对国际法律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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