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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简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现实主义的基本假设是,国际体系结构决定国家的行为。而新现实主义学派只将权力作为实现国家目标的手段,认为国家的最终目标是自己的生存和安全。总的来看,新现实主义是用科学的和抽象的方法寻找和确立国际政治的规律,是一种高度科学化的“技术主义现实主义理论”。

新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简介

新现实主义的基本假设是,国际体系结构决定国家的行为。按照该原理,对于一个国家,虽然无法预测其在某个具体地点和某个具体时间之国际关系中的行为,但是可以断定这个国家与国际体系结构相一致的整体行为及其趋势。[2]具言之,国际体系结构由组织原则、单元特征和权力分配三大要素组成。因此,新现实主义又称“结构现实主义”。首先,就体系构成单元的组织原则而言,国内政治体系采取的是垂直式的“等级制秩序”;而在国际政治体系中,国家之间是按平等关系排列的,构成一种水平式的“无政府秩序”,缺乏凌驾于各国主权之上的世界政府。在这种只能依靠自助的环境下,无论各国的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有多大的不同,它们都得以追求自身的生存和安全为首任,相互竞争和相互模仿的结果,将出现“趋同效应”,使得各主权国家形成了功能类似的单元特征,诸如都有相关的机构来制定、执行和解释法律,征税、推行外交政策都依靠自身的资源和手段,为国民提供衣食住行等福利设施,等等。然则,在无政府状态下,各国虽在功能上具有同质性,但权力大小却各不相同。既然如此,各国只能根据自己在国际体系中相对权力的大小(权力分配状况)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要言之,在上述组成国际体系结构的三要素中,“无政府状态”和“单位特征”均是恒定的,只有“权力分配”是变量,随着各国彼此间力量的消长而发生变化。正是在这样的分析中,新现实主义强调权力分配结构的决定意义。

新现实主义与传统现实主义具有相同的流源,因此,两种一脉相承的理论具有许多共性。诸如,均以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为分析起点;均以权力或权力分配为核心要素;均认为国家是国际关系的主要行为体;均认同国家为理性自利的主体;均主张国家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即对国际关系的发展持“悲观论”;以及均主要关注军事和安全等“高级政治”;等等。

然而,新现实主义学派对传统现实主义理论的发展也是多方面的,最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3]

第一,分析层次不同。如果把国际关系中的决定因素分为人、国家和体系三个层次,传统现实主义采取的是“还原论”,把分析重点放在“单元层次”(国家)和“次单元层次”(个人)上,包括单元间的互动。因此,其实质上只是一种“外交理论”,主要是从国家内部确定国家行为动因。传统现实主义以人性论为基本出发点,把人对权力的欲求放大到国家,主张作为个人集合体的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旨在“争权(权力)夺利(利益)”,从而不断导致冲突和战争。据此,传统现实主义又被称为“人性现实主义”。[4]然而,人性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既有善的一面,又有恶的一面;人性既可带来战争,也可带来和平。立基于人性分析国家行为,得出的结论可谓似是而非。同时,从个人和国家层次观察,影响国家行为的变量非常繁杂,使得传统现实主义理论缺乏精确性。相反,新现实主义主要是一种“体系论”,强调国际体系结构这一“无形之手”决定国家(单元)行为,并舍弃对单元特征和互动的考察。因此,其理论更为简约。正因为新现实主义是从国际体系的广度观察各国间的权力分配状况,因此,其是一种真正的“国际政治理论”。新旧现实主义对国家行为分析层次的不同,也反映了各自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上的差异:传统现实主义采取“个体论”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归纳方法;而新现实主义采取“整体论”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演绎方法。(www.xing528.com)

第二,分析的目标不同。传统现实主义视权力为国家追求的目的,并关注国家间的权力冲突,主张任何国家都是为了增加权力、维持权力和显示权力,国际政治就是权力斗争。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利益是由权力来界定的。而新现实主义学派只将权力作为实现国家目标的手段,认为国家的最终目标是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第三,分析方法不同,传统现实主义采取的是“人文的方法”,首先立基于人性论,而对人性的分析必然需要借助于哲理的方法;同时,传统现实主义也注重历史的方法,通过历史事件考察和实践经验分析,总结出国际政治的理论。相反,新现实主义借鉴了科学主义的系统理论,以实证的方法,从系统与单元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国际体系结构与国家行为的因果联系。总的来看,新现实主义是用科学的和抽象的方法寻找和确立国际政治的规律,是一种高度科学化的“技术主义现实主义理论”。[5]

此外,在“冷战”时代,对于各国来说,面临着战争及核武器等威胁,生存和安全构成国际关系的核心问题;相应的,传统现实主义注重的是军事联盟、裁军、军控、战争等“高级政治”,基本上忽略了对经济、环境、人权、犯罪、恐怖主义移民等“低级政治”问题的研究。既然如此,传统现实主义通常只涉及“高级政治”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而对于“低级政治”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一般不在研究视野之内。新现实主义虽然同样有“重高级政治,轻低级政治”的特点,但是也把对“低级政治”因素的分析作为论证该“高级政治”之基本命题的一种手段。客观地讲,此举较之传统现实主义完全忽略有关“低级政治”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已经前进了一步,但新现实主义对“低级政治”领域国际法律制度的研究,其针对性和系统性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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