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武器平等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攻击和防御的可能性上处于力量均衡状态。这种平等不是量上的绝对平等,而是相对于举证可能、攻击防御可能上的平等。诉讼武器平等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来源于公平、公正法理,是以平均分配败诉危险和机会均等为追求方向。
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因身份、财富等的差异导致了现实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但是法律制度早已不是原始社会、封建社会时期一样,诉讼地位由身份或财产来决定。正如英国法学家梅因所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60]现代诉讼,特别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私权纠纷的民事诉讼更是如此,它要求在诉讼中给予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比另一方更多的诉讼权利。进一步而言,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享有地位平等、机会平等以及风险平等。就地位平等而言,指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亦不论其在诉讼外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有上下从属关系,在诉讼上,均享有相同的地位。就机会平等而言,则指当事人享有平等地接近、利用法院的机会,以及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机会。就风险平等而言,则是指诉讼的胜败风险对两造当事人应为平等的分配,不应由一造负担较高的败诉不利益风险。[61](www.xing528.com)
若没有举证时限制度的存在,因为诉讼程序的顺序性,以及法院受理纠纷的初步审查制度的存在,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供初步的诉讼资料,法院受理后还应将原告的诉讼资料送达给被告方,这就决定了被告比原告早了解到对方的攻击防御方法,并为之提早作出准备和应对。被告在了解原告攻击防御方法后,若故意隐藏自己的诉讼策略与手段,或者通过诉讼制度上的缺失,拖延诉讼提出的时间,乃至庭审时才将自己证据提出,给予原告证据突袭,干扰原告的诉讼思维。如此不但违背了诉讼武器平等的原则,其所带来的诉讼结果也难称之为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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