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诉讼需求的不断增加与诉讼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现代诉讼不仅要求法官在诉讼中发挥职权,推动诉讼的进程。而且出于及时解决纠纷的考虑,诉讼中也要求当事人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应在诉讼期限内积极主动及时地实施各种诉讼行为,实现程序的加快和集中审理。即当事人和法官在诉讼中都应最大值发挥主观能动性和作用,以推进民事诉讼进程,此为诉讼演变至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要求。
若没有举证时限制度的存在,一些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诉讼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主体地位,故意迟延举证时间,开庭过程中给予对方当事人证据突袭,使对手仓促间无法认真、全面审核证据,正确发表质证意见,或者因面对突然出现的证据,诉讼思维受到干扰,面临不利的诉讼境地;另者,一些当事人在明知己方会败诉时,为了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或者为了以长时间不履行义务换取权利方的让步,也常常故意在一审中不提出或不全部提出证据资料,而是作为“新证据”引发二审或者再审。诉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但违背了诉讼公平原则,作为法院而言,若采纳此证据,对另一方当事人也属于突袭性裁判,影响了程序的公正性。这些被一些当事人或代理人冠以“诉讼技巧”或“诉讼策略”而津津乐道的诉讼行为若被大量仿效,其结果也会是对有限诉讼资源的大量浪费,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法院对此类行为的默许,只会助长不良诉讼手段的泛滥。因此,诉讼中需要相关的制度对类似的行为给予规则。(www.xing528.com)
举证时限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有限时间内向对方当事人及法院披露己方的证据,让对方当事人知晓己方攻击防御的方法及作为诉讼基础的证据资料,从而发表充分的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使法院在双方的辩论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做出正确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若当事人不遵守举证时限的规定,法院可以宣布逾期证据以失权的效力,不再将该证据作为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必要的要件事实。举证时限制度可以给予当事人以一定的“威慑”效果,出于对证据不被采纳,遭受败诉后果的忌惮,当事人会积极主动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间内调查收集证据,而非拖延怠于举证,如此则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将证据最大化展示,避免突袭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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