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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及确认途径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及确认途径

我国的调节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

(一)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也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1.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公道正派。

(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3)具有一定文化水平。

(4)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5)成年公民。

2.人民调解的程序和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的程序主要是:

(1)当事人申请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3)指定调解员或由当事人选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4)达成协议。

(5)调解结束。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须制作调解协议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属于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促成当事人解决纠纷。(www.xing528.com)

行政调解分为以下两种:

(1)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

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三)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仲裁制度的特点。该做法将仲裁和调解各自的优点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还有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合作关系,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四)法院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在民事诉讼中,除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和当事人有严重违法行为,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济纠纷案件的情形外,各案件均可适用调解。

1.调解方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2.调解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专业机构调解

专业机构调解是指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前或争议后,协议约定由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调解规则的机构按照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所谓调解规则,是指调解机构、调解员以及调解当事人之间在调解过程中所应遵守的程序性规范。我国从事专业民商事调解的机构有中国国际商会(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等。

专业调解机构制定有调解员名单,供当事人在个案中选定。调解员由专业调解机构聘请经济、贸易、金融投资知识产权、工程承包、运输、保险、法律等领域里具有专门知识及实际经验、公道正派的人士担任。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可以通过法院的司法确认或者申请仲裁机构出具和解裁决书获得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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