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常见的审判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时,只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法律事实加以确认,而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特别程序,用以审理此类案件。
(一)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上述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起诉和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在工程实践中,基本都是采用书面起诉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准备
(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答辩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出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资料,并可以复制本案的有关资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人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等。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3)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4)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受案后,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进一步了解案情。同时受诉人民法院既可以直接派出人员进行调查,在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5)更换和追回当事人。人民法院受案后,如发现起诉人或应诉人不合格,应将不合格的当事人更换为适格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人民法院如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6)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3.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方式。开庭审理根据是否向公众和社会公开,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其中,公开审理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对有争议的问题逐一进行审查和核实,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正确适用法律。
(4)法庭笔录。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5)宣判。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1.上诉期间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状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的上诉审查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不一般性地作全面审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裁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三)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其程序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对所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做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申请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www.xing528.com)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⑧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⑪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⑫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⑬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提出;6个月后发现新证据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3)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审判程序是产生裁判书的过程,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判书内容的过程。
1.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
2.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执行根据是执行程序发生的基础,没有执行根据,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也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根据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
(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7)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等。
3.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执行程序
(1)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无故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申请强制执行书,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还须遵守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
(2)执行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3)执行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
(4)执行中止和终结。
1)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执行终结。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案例分析2】
(1)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诉某开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公司应在2008年11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工程款300万元,建筑公司胜诉。但开发公司没有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支付欠款。2010年9月,建筑公司的领导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有关人员汇报说,公司现在才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规定的6个月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法院不会再受理了,只能与开发公司协商解决。
(2)问题。建筑公司有关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该公司还能否对开发公司的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分析。建筑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果本案没有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该建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2年期间应于2010年11月11日截止,即建筑公司应当在此前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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