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保护法指的是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狭义的环境保护法指的是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于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息息相关,所以,本部分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在广义的环境保护法的范畴进行论述。其中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作为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发展是我国当前的第一要务,但在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环境,只有当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综合效益达到最大化的发展才是可持续发展。(www.xing528.com)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该原则的核心是“防”。“防”是指从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上入手,竭力减少排污;“治”是解决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并应针对产生环境问题的不同原因采取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前者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后者则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进行治理。
(4)依靠群众。环境保护是一项公益事业,每个公民都应当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有权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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