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我国的《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都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这些基本法律制度是切实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保障。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事建筑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在建筑活动中,只有明确安全责任、分工责任,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每个人的安全责任感,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技术规范,防患于未然,减少和杜绝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为建设工程的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因此,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2.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发动企业职工、社会公众等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治理的一项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相关单位和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赋予建筑企业职工对于建筑生产中的违章作业或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同时,《安全生产法》中还明确提供了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和社区服务监督四种监督途径。通过这些监督途径,许多安全隐患能及时被发现,许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得以改善。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www.xing528.com)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增加其安全知识和提高其安全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才能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分析许多建筑安全事故,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不够,这些都是没有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后果。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指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通过检查,还可以总结出好的经验加以推广,为进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是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通过对事故的严格处理,可以总结出教训,为制定规程、规章提供第一手素材,做到亡羊补牢。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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