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在政府加强监督的同时,还要发挥社会监督的巨大作用,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完成或施工队伍确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建设单位应携有关资料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领取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1)建设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批文及复印件;
2)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文件。
(2)参建的施工承包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施工承包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复印件;
2)承包单位资质证书、营业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复印件;
4)该项目施工管理人员质量责任制及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必须是本人签字、盖章的原件);
5)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3)参建的建设监理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建设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2)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3)该项目监理组织;
4)该项目各级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质量责任书;
5)监理大纲。
(4)施工承包合同(包括地基处理等专业施工合同)、建设监理合同、各种分包合同应保证准确无误。
以上各项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予以登记。该工程已登记的内容如有变动,须重新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www.xing528.com)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其主要监督内容如下。
1.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抽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检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主要包括:
(1)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有关保证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检查其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3)操作人员主要专业工种的岗位证(检查应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4)设计文件、图纸及变更设计洽商(检查是否按图施工,有无擅自修改设计的现象)。
(5)对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中有关国家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签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检查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检查施工现场布置是否有利于工程质量控制),各类技术交底(检查是否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7)有关本工程需用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检查有关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8)本企业工艺操作规程、企业标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生产控制)。
(9)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具备的各种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是否齐全、有效,是否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反映工程实际的质量状况)。
(10)监理单位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质量控制的资料(检查监理工作质量和监理行为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施监理业务)。
(11)专业分包队伍的资质、资格文件(检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12)对隐蔽工程进行抽查。
(13)其他资料。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进入施工现场抽查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现场各种原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采购、进场验收和管理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和合同约定,抽查产品供应单位的资格和产品质量。
(2)搅拌站及计量设备的设置及计量措施能否保证工程质量。
(3)抽查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
(4)抽查操作人员是否按工艺操作规程施工及有无违章和偷工减料行为。
(5)抽查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特别是有关建设、施工、设计、工程监理等参与各方对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进行质量检验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各方根据验评标准作出正确的质量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审查的内容有: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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