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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两个方面。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驻工地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一。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是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前提。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等,将使工程监理变得有名无实,最终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危害。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与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有着同样的危害性。

2.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上述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如果有这种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委托前,应当自行回避;对于没有回避而被发现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委托关系。

3.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的依据如下:

(1)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

(3)设计文件等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两个方面。

(1)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违法责任。如果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驻工地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检查权,对检查不合格的,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在工程上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依法和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程。

5.工程监理的形式(www.xing528.com)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旁站是指对工程中有关地基和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关键施工过程,进行连续不断的监督检查或检验的监理活动,有时甚至要连续跟班监理。所谓巡视,主要是强调除了关键点的质量控制外,监理工程师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面上的巡查监理。所谓平行检验,主要是强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已经检验的工程应及时进行检验。对于关键性、较大体量的工程实物,采取分段后平行检验的方式,有利于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6.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6.1】

(1)案例背景。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委托某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桩基工程分包给一家专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时发现部分图纸设计不当,便修改了该部分图纸,并直接签发给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监理人员现场发现,工人绑扎钢筋完毕后,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通知监理人员检查的情况下就准备浇筑混凝土。

(2)问题。

1)总监理工程师对图纸的处理是否正确?如有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2)钢筋绑扎完毕后总承包单位未通知监理人员检查就准备浇筑混凝土是否正确?说明理由。若不正确,监理人员应如何处理?

(3)分析。

问题1):总监理工程师自行修改图纸的做法不正确。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图纸设计有误后,应当通知设计部门进行修改。

问题2):钢筋绑扎完毕后总承包单位未通知监理人员检查就准备浇筑混凝土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此处钢筋绑扎属隐蔽工程,在其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人员发现后,应当勒令停止施工,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案例分析6.2】

(1)案例背景。某写字楼项目的整体结构属“筒中筒”,中间“筒”高18层,四周裙楼高3层,地基设计是“满堂红”布桩,素混凝土排土灌桩。施工到12层时,地下筏板剪切破坏,地下水上冲。经鉴定发现,此地基土属于饱和土,地基中素混凝土排土桩被破坏。

经调查得知:

1)该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已经载明,此地基土属于饱和土;

2)在打桩过程中曾出现跳土现象。

(2)问题。本案例中设计方有何过错?违反了什么规定?

(3)分析。本案例涉及多方面的结构技术问题,较为复杂,地下筏板剪切破坏的可能原因并不唯一,需要进一步的结构计算分析才能够下结论。但是,有一点是很明确的,即设计单位对桩型选择失误。因为,该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已经载明此地基土属于饱和土,那么饱和土的湿软特性决定了设计单位不应选择采用排土灌桩。正是由于此失误,在打桩过程中出现跳土现象。

因此,设计单位没有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提供的信息进行设计,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应该对该工程设计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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