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工程建设标准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有不同的分类结果。
1.根据标准的级别划分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1)国家标准指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2)行业标准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3)地方标准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4)企业标准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2.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
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各方都必须遵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对工程建设来说,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2)工程建设的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3)工程建设的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标准;工程建设的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4)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2)推荐性标准。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使用“宜”“不宜”“可”等的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而是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对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3.根据标准的内容划分
根据标准的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建设定额。
(1)设计标准。设计标准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2)施工及验收标准。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验收标准是指检验、接收竣工工程项目的规程、办法与标准。
(3)建设定额。建设定额是指国家规定的消耗在单位建筑产品上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的额度。
4.根据标准的属性划分
根据标准的属性,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www.xing528.com)
(1)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2)管理标准。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3)工作标准。工作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了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它对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实现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最佳效率等,具有直接作用和重要意义。
工程建设标准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与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就是通过行之有效的标准规范,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建设工程实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提供统一的技术要求,以确保在现有的技术、管理条件下尽可能地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建设工程的建造者、使用者和所有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健康安全。
工程建设标准还与人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无论是供人们居住的住宅建筑,还是商场、写字楼、医院、影剧院、体育场、博物馆、车站、机场等大型公共建筑,或是供水、燃气、垃圾污水处理、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在其建筑结构、地基基础、抗震设防、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室内环境、防火措施、供水水质、燃气管线、防灾减灾、运行管理等方面都有相关的标准条文规定,都有统一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这些标准的规定,必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的安全水平,增强建设工程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少和防止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使人们更加放心地工作、生活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
(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四)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例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其中“GB”表示为强制性国家标准,“5030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13年”表示在2013年批准发布;《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2017),其中“GB/T”表示为推荐性国家标准,“5043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17”表示在2017年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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