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订立意味着委托关系的形成,委托人与监理人之间的关系将受到合同约束。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2年3月发布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以及附录A和附录B组成。
1.协议书
协议书不仅明确了委托人和监理人,而且明确了双方约定的委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注册号);签约酬金(监理酬金、相关服务酬金);服务期限(监理期限、相关服务期限);双方对履行合同的承诺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份数等。
协议书还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1)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2)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协议书是一份标准的格式文件,经当事人双方在空格处填写具体规定的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涵盖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所用的词语定义与解释,监理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签约双方的违约责任,酬金支付,合同的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争议解决及其他诸如外出考察费用、检测费用、咨询费用、奖励、守法诚信、保密、通知、著作权等方面的约定。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监理,各委托人、监理人都应遵守通用条件中的规定。(www.xing528.com)
3.专用条件
由于通用条件适用于各行业、各专业的建设工程监理,因此,其中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的工程特点,对通用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改。
所谓“补充”,是指通用条件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中的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如通用条件中规定,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就具体建设工程监理而言,委托人与监理人需要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相同序号条款中明确具体的监理依据。
所谓“修改”,是指对于通用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如通用条件中规定,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
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如果委托人或监理人认为7天的时间太短,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专用条件相同序号条款中写明具体的延长时间,如改为14天等。
4.附录
附录包括两部分,即附录A和附录B。
(1)附录A。如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完成相关服务,应在附录A中明确约定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委托人根据建设工程管理的需要,可以自主委托全部内容,也可以委托某个阶段的工作或部分服务内容。如果委托人仅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则不需要填写附录A。
(2)附录B。委托人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监理工作派遣的人员和无偿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应在附录B中明确约定派遣或提供的对象、数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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