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合同的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建筑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工程监理与发包人和承包商共同构成了建筑市场的主体,为了使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不仅要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而且要求发包人必须以合同的形式委托监理任务。监理工作的委托与被委托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所以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工程服务的内容,以便为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监理合同不仅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的各项约定,成为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可以作为保护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依据。
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不仅要求其是依法成立并已注册的法人组织,而且要求它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应与其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中批准的业务范围一致。既不允许低资质的监理公司承接高等级工程的监理业务,也不允许承接虽与资质级别相适应,但工作内容超越其监理能力范围的工作,以保证所监理工程的目标顺利圆满地实现。
2.监理合同的特点
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除具有委托合同的特点外,其还具有以下特点:(www.xing528.com)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受托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并且其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2)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的程序,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理合同以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控制和管理为主要内容,因此,监理合同必须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的程序,符合国家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各种标准、规范的要求。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成果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发包人委托为其所签订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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