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是技术密集型企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除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外,还必须具有与承担监理业务相适应的人员素质、监理手段、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等。符合条件的单位,经申请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资格认证,确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具备工程项目监理的资格,成为可以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经济实体。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具备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技术装备、专业配套能力、管理水平及工程监理业绩等。
1.资质等级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工程监理企业的专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1)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工作的经历或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发生。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无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无因本企业监理责任而发生三级以上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2)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标准。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工作的经历或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③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④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⑤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⑥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⑦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⑧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无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
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无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2)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标准。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工作的经历。
③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④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⑤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⑥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⑦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无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
⑧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无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3)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标准。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工作的经历。
③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要求配备的人数。
④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⑤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3)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2.业务范围
(1)综合资质。综合资质可以承接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资质。专业资质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专业甲级资质。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乙级资质。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专业丙级资质。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事务所资质。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三)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申请与审批
1.资质申请
(1)资质申请管理部门。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1)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2)资质申请、升级应提供的材料。
1)资质申请应提供的材料。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须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并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②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www.xing528.com)
③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⑥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⑦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2)资质升级应提供的材料。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②企业财务决算年报表。
③《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暂定期。
(3)工程监理企业的主项和增项资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14个工程类别。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工程类别的资质。申请多项资质时,应选择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增项资质可与主项资质同时申请,也可在每年资质审批期间独立申请。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多项工程类别资质的,其注册资金应达到主项资质标准,从事过该增项专业工程监理业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符合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要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批准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在资质证书副本相应栏目注明经批准的工程类别范围和资质等级。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批准的工程类别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
2.资质审批及其禁止性行为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
1)甲级资质的审批。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2)乙级、丙级资质审批。①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禁止行为。
1)与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求中标。
2)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3)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
5)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6)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7)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8)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资质的监督管理
1.资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资质的撤回、撤销及注销
(1)资质的撤回。工程监理企业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2)资质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3)资质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3)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3.企业的信用档案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五)违反资质管理的法律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3)工程监理企业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工程监理企业未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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