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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违约责任免责探讨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约责任的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可免除违约方的合同履行义务。被告主张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据不足。

建设工程法规:违约责任免责探讨

违约责任的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可免除违约方的合同履行义务。

1.约定的免责事由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的条款,这个条款即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法定的免责事由

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即使当事人违约也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www.xing528.com)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案例分析4.4】

(1)案例内容。原告: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某建筑工程总公司。

2015年5月2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步行街北1楼、北2楼、南1楼、南2楼、南3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步行街合同补充条款》一份,标的额为3 500万元,工期天数为298天,竣工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依据《步行街合同补充条款》第七条第(二)项的约定:“所有主体工程均由承包人(被告)亲自依约施工完成,承包人不得有转包、分包或允许第三人挂靠施工的行为,一旦发包人(原告)发现承包人有上述行为,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并按工程总预算造价的10%支付违约金”。被告将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安装总公司××办事处”等队伍,构成严重违约,并为此造成了工程进度拖延,工程无法交工,以致仅因建材市场三大材料涨价一项就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按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步行街合同补充条款》第七条第(二)项赔偿因分包工程应支付的违约金350万元,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问题。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被告不存在将工程分包、转包的行为,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方也没有任何经济损失。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原告资金严重不足,至今仍拖欠被告工程款320万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分析。审理查明,原告依据合同将步行街北1楼、北2楼、南1楼、南2楼、南3楼工程发包给了被告,并明确约定不得将工程主体转包,转包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原告享有单方解除权。被告主张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据不足。法院判决原告、被告签订的步行街北1楼、北2楼、南1楼、南2楼、南3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步行街合同补充条款》于2013年4月20日解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50万元人民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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