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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原则及调整范围-《建设工程法规》提要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它直接受到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影响,反映统治阶级对交易活动所持的政策和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模式。《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合同经双方平等协商,依法成立,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也应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

合同法的原则及调整范围-《建设工程法规》提要

1.合同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是适用于合同行为、合同关系以及合同司法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它直接受到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影响,反映统治阶级对交易活动所持的政策和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模式。

(1)平等原则。《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在这种经济关系中,无论当事人的“身份”、经济力量、所有制有何差别,其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都是对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平等是自由的基础,没有平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合同自由。因此,合同自由要求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一致,真正达成合意,对因不自由或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合同,法律予以干涉。平等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之间,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也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论是国家机关法人还是企业法人,都必须受合同法的约束,必须作为完全平等的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他方,把自己提出的条款强加于对方。

2)履行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经双方平等协商,依法成立,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否则,要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承担违约责任平等。合同的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得因某种特殊地位而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处理合同纠纷平等。当事人因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平等地协商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解决合同纠纷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或不愿协商解决的,都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也应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即只要不违反法律、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订立、与谁订立合同,自主决定合同内容,自主决定解决争议的途径,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等。

当然,合同自由并不是无限的,不能把合同自由理解为自由放任。当事人虽然有合同的自由,但签订、履行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尊重社会公德,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为保障整体利益,实现交易安全、公平等价值目标,可以通过立法限制合同的内容、形式以及当事人对合同对象的选择权。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体现公正、平等或者对等的要求,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公平原则应贯穿整个合同行为的全过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公平确定合同的每一个条款,使之充分反映等价交换的要求,履行条件也应公平,不允许签订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合同。

2)对于有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成立、生效后,完全履行之前,法律允许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从而保护该当事人的利益。

3)合同履行中,若发生情势变更,使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4)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弥补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

5)发生合同纠纷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应按照公平原则正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处理双方争议。公平原则明确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维护当事人对等或等价给付方面所具有的职责和权限,它们有权在合同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况下,通过变更、撤销或确认合同无效等方式维护合同的公平性。(www.xing528.com)

合同自由赋予交易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而维护合同公平则赋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便根据合同关系的具体情况,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经济上的弱者,维护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合同内容的公平。可见维护合同公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但它是合同自由能发挥正常作用的基础,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4)诚信原则。诚信即诚实信用,其是指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诚信原则是社会道德伦理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它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诚信原则主要有以下内容:

1)订立合同应诚实坦白,不允许有任何欺诈行为。它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即当事人主观上应是诚实的、善意的。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合同。因此,当事人签订合同应实事求是地介绍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对方。

2)履行合同要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①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应基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恪守诺言,任何违反合同义务及其附随义务的行为,都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

②当事人应采用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

③当事人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钻其中不完善的空子,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在一些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疏忽或缺乏经验,可能使签订的合同条款欠明确。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善意的原则理解和履行合同,不得借此做出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3)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实践中,平等主体间的利益通常会发生各种冲突或矛盾,这就需要借助诚信原则加以平衡。例如,一方交货存在数量上的轻微不足且未致对方明显损害,则可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但不应导致合同的解除,否则对出卖人有失公平。

诚信原则不仅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即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力,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4)解释法律和合同应诚信、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或仲裁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内容。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可能使用文字或词句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合同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不能得以正确履行而发生纠纷,此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交易习惯等)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并正确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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