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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禁止其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以上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禁止其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擅离职守。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私下接触投标人。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www.xing528.com)

(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禁止其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招标等事项的评标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以上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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