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是指对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从而找出符合法定条件的最佳投标过程。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环节,评标的公平、公正与否,决定着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公正,关系到招标人能否获得最佳的投标。
1.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名册中确定。
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2.评标的标准和评审要求
评标有两个标准:第一,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第二,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投标人满足上述标准之一的,才可能成为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然后,由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www.xing528.com)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都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的科学性对于实施平等的竞争,公平合理地选择中标者是极为重要的。评标涉及的因素很多,应在分门别类、有主有次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的特点确定科学的评标专法。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评标应遵守如下法律规定:评标方法一般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须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2)综合评估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4.评标的程序
评标的目的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每个投标商的标书进行评价和比较,以评出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商。评标必须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凡是评标中需要考虑的因素都必须写入招标文件之中。
(1)初步评标。初步评标工作比较简单,但却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初步评标的内容包括评价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是否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如果供应商资格不符合规定,或投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的反映,都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不得允许投标供应商通过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不合要求的部分而使其投标具有响应性。经初步评标,凡是确定为基本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下一步要核定投标中是否有计算和累计方面的错误。当修改计算错误时,要遵循以下两条原则: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出入,要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如果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要以单价为准。但是,如果采购单位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要以标书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投标商不接受根据上述修改方法而调整的投标价,可拒绝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详细评标。在完成初步评标以后,下一步就进入详细评定和比较阶段。只有在初评中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投标,才有资格进入详细评定和比较阶段。具体的评标方法取决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并按评标价的高低,由低到高评定出各投标的排列次序。在评标时,当出现最低评标价远远高于标底或缺乏竞争性等情况时,应废除全部投标。
(3)编写并上报评标报告。评标工作结束后,采购单位要编写评标报告,上报采购主管部门。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招标通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开标日期;投标商名单;投标报价及调整后的价格(包括重大计算错误的修改);价格评比基础;评标的原则、标准和方法;授标建议。
(4)资格后审。如果在投标前没有进行资格预审,在评标后则需要对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进行资格后审。如果审定结果认为其有资格、有能力承担合同任务,则应其授予合同;如果认为其不符合要求,则应对下一个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商进行类似的审查。
5.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指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各投标书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的结论性报告,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其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通知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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