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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及建设工程法规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招标人应拒收。而本案例中9月8日就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迟至10月10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相隔时间超过了该期限,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及建设工程法规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案例分析3.2】

(1)案例背景。某省重点工程项目拟于2013年10月28日开工,因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并于同年7月8日向已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这些企业均收到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8月19日上午10时为投标截止时间,9月8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投标截止时间前,A、B、C、D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E企业因工作人员路上堵车于8月19日上午11时才送达。8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1人、当地招投标办1人、公证处1人、技术与经济专家4人组成。评标时发现C企业的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8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报告显示A、B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A企业投标报价高于B企业,9月8日招标人向B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0月10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2)问题。(www.xing528.com)

1)业主自行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和E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分析。

问题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例中业主自行决定邀请招标的做法不对。

问题2):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为重大偏差。本案例中C企业项目经理无委托人授权,投标文件虽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仍属重大偏差,故应作废标处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招标人应拒收。本案例中E企业的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比规定的时间晚了1小时,因此,其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问题3):

①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8月19日上午10时,但迟至8月21日下午才开标。

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例中则是由当地招投标办主持。

问题4):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因通常公证处人员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并不熟悉,当地招投标办又属行政监督部门,显然这两个单位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此外,本案例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只占4/7,少于2/3的规定,因此也不符合要求。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中9月8日就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迟至10月10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相隔时间超过了该期限,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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