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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发包规定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建设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发包规定

1.建设工程发包方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可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

(1)招标发包。招标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的一种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又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开招标发包,即由建设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公开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提供招标文件,使所有潜在的投标人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另一种方式是邀请招标发包,即招标人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预先确定一定数量的符合招标项目基本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并发出邀请,从中确定承包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发包。

(2)直接发包。直接发包是指发包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一种发包方式。如建设单位直接同一个有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商谈建设工程的事宜,通过商谈确定承包单位。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一般应实行招标发包,不适于招标发包的保密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可以直接发包。

2.建设工程发包的基本规范

《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办法

2016年1月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的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www.xing528.com)

2014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而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的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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