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1)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世界各国对工业产权的理解有所不同,但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当适用于工业商标本身,而且也应当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前三类权利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主要涉及这三种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对其进行法律保护不同于有形财产,从而知识产权也就具有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法律特征。
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在《民法通则》对民事权利的分类中,其他的民事权利都只有财产权或人身权的单一属性,只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专有性。知识产权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一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
3)地域性。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对于有形财产则不存在这一问题,无论财产转移到哪个国家,都不会发生财产所有人自动丧失所有权的情形。
4)期限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定期限,这种权利就自行消灭。该智力成果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所有。有形财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财产存在,权利就必然存在。
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计算机软件也是工程建设中经常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1)专利权。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国家授予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使其公开其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应用。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不断有新技术产生,有许多新技术是取得了专利权的。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各国规定各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法》规定,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专利权保护的最主要的对象。发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一种能够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作出的创造性构思;
2)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
3)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它与发明相似,都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但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水平要高于实用新型。因此,实用新型被称为“小发明”。我国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或者结构,或者是二者的结合。如果是方法,则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即使是产品,如果没有固定的形状或者是材料本身,也不能成为实用新型的客体。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是对产品的外表所做的设计;
3)具有美感;
4)是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商标权。
1)商标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商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为了使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有别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用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来表示的标志。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商标专用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由于商标有表示质量和信誉的作用,他人使用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有可能对商标所有人的信誉造成损害,因此必须严格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2)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权利人也有权将商标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通过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注册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是经过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商标必须使用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作为表现形式,并应当具备显著特征,以便于人们识别。
3)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同,往往使用时间越长越有价值。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往往也是长期使用的结果。因此,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其理论上的有效期是无限的。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www.xing528.com)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专用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并由其专用的法律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商标连同企业或者商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将商标单独转让。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
1)著作权的客体。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许多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施工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等文字作品、项目经理完成的工作报告等,都享有著作权。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等文字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建筑作品,即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图形作品,即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2)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指创作出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3)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包括违约和侵权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寻求的保护途径包括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法保护。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发生纠纷后,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法》规定,建设工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建设工程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3)建设工程著作权的保护。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民法保护。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2.2】
(1)案例背景。某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A材料供应商订立了材料买卖合同,但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B材料供应商。
(2)问题。
1)B材料供应商是否应当返还材料款?应当返还给谁?为什么?
2)如果B材料供应商拒绝返还材料款,A材料供应商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3)分析。
问题1):B材料供应商应当返还材料款,其材料款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因为,B材料供应商获得的这一材料款,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且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属于债的一种,即不当得利之债,应当返还。这一债是建立在施工单位与B材料供应商之间的,故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
问题2):A材料供应商应当向施工单位要求支付材料款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由于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B材料供应商,这意味着施工单位没有完成应当向A材料供应商付款的义务。但是,B材料供应商与A材料供应商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因此,A材料供应商无权向B材料供应商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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