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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概念及调整对象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法规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建设活动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建设工程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必须由建设工程法规及民法等相关法律来加以规范、调整。

建设工程法规:概念及调整对象

建设工程法规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建设活动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之总称。

建设工程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建设民事关系。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法制社会里,这种关系要由相应的建设工程法规来规范、调整:一方面提供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进行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www.xing528.com)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工程建设是非常复杂的活动,要由许多单位和人员参与,共同协作完成。在建设活动中,必然存在着大量的寻求合作伙伴和相互协作的问题,在这些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应由建设工程法规来加以规范、调整。这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关系,一般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民事关系。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民事关系是指在建设活动中所产生的国家、单位、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人身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这种关系必须由建设工程法规及民法等相关法律来加以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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