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在他人的眼中法医永远都是边缘者。但是,法医更应该真正看重的是:事实上,正是因为他们发现真相,维护正义,成就了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的重要基石。他们在社会中与其他众多人一样同样是中心,而非边缘。正如人们现在都已经认识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但是,大家要是也能够在看到青山绿水的时候,想到垦荒者、植树人,尤其是护林员在其中的付出,那就是非常令人高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医,和许多从事其他工作的人一样,就是这个绿水青山的社会的护林员。只有在森林出现问题的时候,人们才想起护林员。只有在需要法医出场鉴定死因的时候,人们才能发现他们的重要性。
敢于直视自我的才是强者。一方面,应该看到由于历史、文化等诸多原因,自己在他人眼中是边缘的,另一方面,更应该看得法医职业对于社会的价值及意义。只有真正担当起社会的责任的人才敢于直视自我。
法医在完成鉴定工作时也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死者家属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来阻止工作的开展从而达到隐藏罪恶目的的情况也是经常遇得到的。2012年10月,云南曲靖某地一老人突然离世,家中四兄弟准备为其进行安葬仪式,尸体已经入棺并钉上了铁钉,仪式已经进行了三天。此时,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老人是被其中一个儿子害死的,具体细节表述得很细致和清晰。接报后,公安机关通知笔者一起赶到了现场并告知家属:接到举报,高度怀疑老人死得不正常,怀疑是被害,现需要家属配合,接受公安机关对尸体进行解剖。此时,四个兄弟情绪激动,坚决不允许解剖。多次解释后依然没有用。并且,四个兄弟手持木棍,守在老人棺木旁,一副誓死保卫老人的架势,甚至打了上去拉他们的干警。村寨中一百多村民也团团围住现场。有的在看热闹,有的也起哄说坚决不允许解剖,甚至说公安机关把老人解剖是多么残忍的事,老人的魂会在村里不走,“太害怕了”。由于事发现场人们情绪越来越激动,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警方紧急调派了几十人的警力到现场维持程序,劝说和驱散群众。但四个兄弟依然不依不饶,最后警方只好采取强制措施将他们带走,并认真做思想工作。最后,其中一个儿子打开了棺木,此时家属哭声一片,哭喊着:我们对不起你呀等等,经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发现老人颅脑有致命损伤,遂展开侦查和审讯工作。最后警方确定了轮值赡养老人的那个儿子对老人致老人死亡。那个儿子为掩盖事情真相,对老人遗体进行了伪装,并装入了棺材,以为事情已经蒙混过去,哪知村里恰好有人见到此事,及时进行了举报。村里群众知道事情真相后,唏嘘不已。
2014年12月,云南曲靖某地,一男性青年突然死亡,其妻以家庭困难,丧事从俭为由,两天后将其埋葬于家后菜地中,并垒砌一座坟。之后每天去哭坟。10天后,公安机关接村干部举报,其妻与村里某男性青年有暧昧关系。此人死得蹊跷,因为死者死前当天还在干活,精神各方面都非常好,年纪也才30岁,怎么到了晚上就突然死亡,而且其妻说是生病死亡,平时也没听说有什么病。据此情况,公安机关通知我和其他几位法医到其家中了解情况,其妻支支吾吾说不清死因,警方决定对其开棺验尸。其妻反应非常强烈,大哭到“×××你死得好惨啊,现在警察还要来挖心掏肺,你会成为恶鬼。我对不起你呀!”并到坟前阻止警方工作,警方对其采取措施后,当着她的面进行开棺,开棺后,进行了解剖并提取了相应检材。最后,法医在其胃内查出致命农药残留。经审讯,其妻供出实情。该女子与姘夫一起合谋在夜里强制其丈夫喝下农药,又用被子捂住口鼻致其死亡,经过伪装在家摆放一天后,称家里贫困,匆匆将其埋葬。
每一个法医都应该看到自己的工作为社会的正义有一份贡献而感到自豪。同时,法医更应该看到的是自己的责任。如果法医的责任心不强,鉴定有误,就很有可能因为证据的错误而造成错判,给当事人及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那种自我感觉良好,自认为是“大宋提刑官”的心态是必须要克服的。业务水平的提高也是无止境的,如毒物检验标准样品种类不全,漏检都是可能发生的。法医还应该注意到,在普通人的心中已经形成法医就是代表政府的,是政府派来的,尽管很多情况下并非如此,但法医是代表政府的印象已经十分突出,“不要和政府作对”差不多是老百姓的口头禅,也是内心真实反映。因此每当法医出现在解剖现场时,老百姓总是畏惧三分,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这其实也在要求法医自身能够更好地承担起维护政府形象的责任。此外,法医还必须遵守一些伦理道德,如涉及死者的隐私问题时就必须保密,不走漏其他的消息等等。
对于常年从事法医工作的人来说,解剖死者已经成为日常,但对于人的尊重,甚至是对于死者的尊重都是起码的要求。一次,几个法医在昆明市盘龙区进行法医解剖,家属来看最后一眼,也许这样的事对于法医来说就是一次工作,因而也没有在意什么,有人还在嘻嘻哈哈。死者家属投给他们的是仇恨的眼光。另一次,由于被解剖的死者是从冰冻柜拿出来的,没有衣物,解剖完成后,家属来把死者带走去火化,看那光溜溜的被解剖过的身体真是有些残忍也十分不雅,家属们都很悲伤。法医的个人修养乃至相关制度完善依然存在问题。
对于法医来说,尊重传统,尊重文化多样性,理解他人,包括理解他人对死亡的不同认知以及他人对死亡处理的不同的文化方式都是很有必要的。
2010年,云南曲靖麒麟区某村一老人去世,公安机关怀疑其死因,就委托××司法鉴定中心的几个法医进行解剖,我参加了一些工作。到达现场后,家属不同意解剖,说是对老人不好,他们正在想办法。原来,他们正在请村里家族头人来帮助处理,家族头人们经过商量后,由头人出面在尸体周围手拿带绿叶的树枝绕三圈,口中念念有词,最后,停在尸体旁,观察了一会,放下树枝,到家属旁说:“已经给他安顿好了,现在解剖不会影响他在那边了”。随后,家属同意进行解剖。
下面是访谈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整理的两个案例。
个案5-10 2004年4月,昆明某医院内,某少女因病住院死亡,家属对医院治疗有疑问,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解剖。鉴定人员到达医院停尸房后,做好各种解剖准备,这时家属提出还不能解剖,鉴定人员以为家属改变主意,原来其父母请来了和尚,要对其进行“念经”超度,这个情况之前家属并没有和鉴定人员进行过沟通。基于对当事人的同情,他们并没有阻止。在和尚及家属进行了二十多分钟的“念经”后,告知鉴定人员可以解剖了,家属遂离开现场。家属离开的时候,眼神中是充满悲伤的,但还是对法医说了一声谢谢。
个案5-11 2007年,云南昭通某地一青年外出朋友家吃饭回来后突然死亡,家属认为其死亡一定是到了朋友家吃饭吃了有毒的东西才导致的死亡,双方争执不下,经报案后委托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解剖,家属在委托时明确提出,希望鉴定人员在某天到某天之内进行解剖,如果过了那个期限,就非常不好,那样的话又必须隔两天才能解剖,鉴定人员刚好有工作安排,经过分析,认为不影响工作,在请家属对尸体迅速进行冰冻后,在家属希望的时间要求内进行了解剖。
也许,这些理解和行为不是科学的。但生活中有多少事情是仅仅用科学就能说明问题的。尽管法医工作是为了公平、正义,但在现实中,如果法医到达现场后,真的只是“一心扑在尸体上”而不顾当地的文化习俗和当事人的感受去进行解剖工作,并不能算是妥帖的做法。社会存在的人所具有的文化意义中也是包括了各种情感和信仰的。尊重这些人的文化心理,其实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抚慰了这些人的内心,对于社会安定作用虽微小但还是有的。
下面这个真实的事情可以说明文化心理的改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举行禳解仪式对于化解心理的压抑是有帮助的。2010年8月某天,云南昆明某小区发生一起凶杀案,一住户全家4口人均被歹徒杀死,由于此案案情重大,警方出动较多警力对此进行查勘,多名法医也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当时警笛鸣响,警灯闪烁,给小区带来了紧张、恐怖的气氛,加之是全家四个人呢。一段时间内小区及周边市民对此议论纷纷,特别是对法医的解剖过程进行了种种猜测性的表述,小区内的人的生活都变得凝重起来。后来,死者亲属对房屋进行了挂牌出售,但时过5年,仍未能出售,即便外面房价一涨再涨,此房还低价出售,也未能吸引到买主。小区住户觉得此小区不吉利,一些人也都想努力出售此处的房屋到别处买房。多年来,此阴影一直笼罩着这个小区。2017年,这个情况发生了变化,此房终于被人买下了,而且买主经过装修很快就入住了,小区的人纷纷感到身上的压力一下减少了,甚至没有了,似乎有人把过去这种压力给承担过去了一样,恐惧的感觉明显少了很多,小区似乎恢复了往日该有的气氛。需要说明的是,这个人在买下房子之后做过一个仪式。
通过调研,一些少数民族身份的法医在民族地区开展的工作是较为顺利的,尽管他们也会在工作中遇到很多困难,但由于他们对当地的少数民族风俗有较多的了解,那些困难也往往能够较好地得到克服。
笔者曾经和香格里拉的藏族法医周××有过深度的交流。据他说,在工作中对尸体解剖时家属一般都很配合。他说:“我们藏族每个村都有负责人死后进行天葬、水葬、土葬的人,特别是天葬,这些负责天葬的人地位是很高的,因为他们帮助死者升天,使之能够很好地轮回,有一种说法,为100人以上进行天葬,其自己转世是要成为活佛的,有时为一个人进行天葬都可能成为高僧。”因此他在他们当地做法医,是受人尊重的,一是为他人伸张正义,同时因为为了正义,解剖这么多的人,也类似天葬师一样,使死者能够很好地进行轮回,得到好报。
云南昭通某县的回族法医虎××说他的民族身份对于他做法医有一定的优势。他说,回族人死亡后按照《古兰经》的要求是要3天下葬的,而且禁止外族人触碰。因此当出现回族人员死亡,并有解剖必要时,公安局都会请他出面去做家属思想工作,并做解剖。因为他比较了解自己同族人的一些规矩,同族人也认可他的说法。他做起工作来就比较到位,同族的人做工作,对方容易接受,所以大家都对自己很尊重,领导对自己也很认可。
有一个彝族杨姓法医告诉我一个故事,四川某彝族地区有一次发生一起命案,经法医检验尸体后认为是他杀,但尸体上不能反映是什么人做的案。警察检查死者的衣物的时候,在其袜子内发现了几颗糖。这引起了他的注意,因为一般人不会将糖果放在死者袜子里。他知道这个地区的彝族大都会在人死后在死者身上放一些食物,这样死者在阴间就会有吃有喝,不会来找活人的麻烦。根据这一点可以判断这很有可能是一个彝族人做的案子。由于缩小了嫌疑人的范围,很快抓到了罪犯。杨法医还感叹地说,要做好法医工作就要对民族习惯、民族风情等有较好的了解,这样才是一个合格的法医。同时要认真仔细观察和思考,对人要和气,不要以为自己多了不起,对待死者家人要客客气气,有理有据,毕竟人家死了人很悲伤,就算是出于工作,也不要再给别人添麻烦。
作为司法工作的一个环节,法医工作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通过自己的工作不断维护正义并推进社会和谐的建设,由于法律规定更多呈现为刚性特征,作为一个法医工作者,选择了这份职业,就必须按照法医规定的要求进行工作。但法医工作在和不同的人打交道的时候会遇到传统文化的问题,遇到不同的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对于一个法医来说,技术的不断提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遵纪守法也是最起码的要求,同时,对社会的了解对文化的理解都是十分重要的。由于法医工作分布地域很广,在不同的民族地区进行法医工作也很多,对多元的民族文化有深刻的认识都是必要的。
面对他人,或者说在世俗的眼光中,法医是文化的边缘者。逐渐改变传统文化偏见的道路在于不断通过自己的巨大付出去自我确证从而也使他人承认法医工作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法医的工作是为死者言、为生者权,捍卫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把实现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对和谐稳定的向往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以精湛的法医技术、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承担起社会的责任。
法医为了帮助死者家属妥善处理后事做的一些工作都是超出本职工作的。做这样一些事情,不仅是方便了死者家属,而且也是法医工作者自身文化价值的一种实现。
下面是笔者参与观察的几个个案。(www.xing528.com)
个案5-12 2013年10月,在云南昭通某地发生一起案子,法医按相关程序规定做完了鉴定后,家属悄悄过来请法医帮一个忙,法医问是什么。原来死者几年前股骨骨折,安了钢板,但一直没有取出来,现在人死后,按照当地风俗,死者身上是不能留有任何金属的。法医解剖前,家属曾经请医院医生来帮助取走,医生说要6000元,因为嫌太贵,家属没有请医生过来。笔者同事听了也觉得有点贵了,那个时候,鉴定费才收了7000元。笔者同事听了后没有收费帮助帮家属取走了死者身上的钢板。
个案5-13 2015年3月,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到云南红河州某地进行死亡鉴定,检验地在殡仪馆,鉴定结束后,家属请求法医帮一个忙,法医问是什么。家属说帮死者穿衣物,因为解剖后,死者样子有些害怕,家属们不敢去,告知法医死者穿了衣物就等待火化,法医说:“殡仪馆会帮助穿衣的啊。”家属答道:“他们要2700元的穿衣费啊。”法医听了后,为了帮助一下家属,就帮他们给死者穿了衣服。这些本不该法医的干的事,实际上法医也常常帮助去做,法医的想法是:家人的去世已经给家属带去伤悲了,解剖更是加重悲伤的事情,这个时候帮他们一些小忙,也是给被自己解剖的死者一种回敬及对家属的一种安慰。
不过由于在殡仪馆一般情况下给死者穿衣服要收费,安放物品在死者身上也要收费,而法医帮家属做这样一些事情,殡仪馆收入减少了收入,于是对法医有意见,有时也用一些方法进行刁难。法医了解到其中缘由后,在殡仪馆一般不会帮家属做这些事,除非在外面。
个案5-14 2015年8月,笔者同事在云南普洱市做死亡鉴定,死者是一个孕妇。由于家属最后没有同意做鉴定,笔者同事准备回昆,这时家属过来请求说帮助他们将婴儿取出来,家属准备单独埋葬,若不取出来婴儿会吓到死者,会产生毒气,家属告诉笔者同事愿意出200元。法医本不想收这个钱,但因为带着实习学生下去,考虑到学生的辛苦,让当事人写明这个费用非鉴定费,才收下了这个钱给学生作为补助。在家属签字后,帮助他们取出了婴儿。
个案5-15 2017年1月,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接到曲靖某公安局的委托,对一老人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老人刚死一天时间,关于解不解剖的问题,家属之间都还有一些争议,法医到达现场后,在家属确定解剖检验签字后,法医对尸体进行了解剖,提取了检材。准备离开时,家属对法医说,希望法医帮助他们给老人穿一下衣服,在老人嘴里放置了一块玉石,说是老人去“那边后就不会缺钱花了”,法医问家属为什么自己不去放呢?家属答到“你们解剖后,太恐怖了。又是我们同意给老人解剖的,也怕老人怪我们啊,以后我们会给老人好好烧纸的”。对于这样的请求,法医一般都会去做。“举手之劳嘛”,大家常这么说。其实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一次笔者和几个同事在会泽处理一个女性死亡的案件,解剖过程中,家属希望把该死者身上的金属等不属于她身体的东西都取下来,因为金属会带来晦气,影响死者到好的世界去。死者之前做过义齿,放过避孕环,这一些法医都帮助他们去了下来。
个案5-16 2017年6月,某妇女怀孕期间死亡,因怀疑被害致死,家属委托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进行检验鉴定。检验完成后,家属恳请法医把孕妇胎中小孩、胎盘等一起取出来。法医询问了原因。原来当地风俗认为怀孕的妇女死亡,如果受到妖魔附身小孩就会分娩出来,这是极不好的情况,所以孕妇死后,就要把小孩去除了,特别还有胎盘等与小孩有关的组织,将小孩摆在母亲旁边进行埋葬。对于这种情况,其实是医学上的“死后分娩”现象,是由于人死后腐败产生的气体等因素,造成腹腔、子宫压力增大,推压胎儿,所导致的胎儿娩出。当然法医不会去解释这个原因,一般都会帮助家属处理这个问题。
法医不是孤立于社会和民族文化中的群体,法医本身也是社会中的人,认同社会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认同不同人群各自的习俗,并帮助他们实现和完成习俗的仪式,也应成为法医在工作中的内容,这也是法医鉴定工作最终的目标,解剖只是手段。
法医在何种意义上是处于文化中心位置的呢?应该是在自我的直视中。法医在直视自我的时候发现自身的价值,就更加明白自己的工作的责任和意义。完成科学的鉴定是法医承担的最重要的社会责任,但社会责任并不只是保证鉴定的准确性就可以完成的,何况在很多情况下也还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真正担负起社会责任还在于通过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从而力争鉴定准确的同时,尊重人,包括尊重死去的人;理解他人,包括理解他人对死亡的不同认知以及他人对死亡处理的不同的文化方式。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正义,寻求正义和维护社会秩序都需要付出成本或代价,对于法医来说,在他人眼中的边缘人形象就是他们付出的最为明显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医就是以他们的被边缘化的代价承担起了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换言之,法医就是通过付出被边缘化的代价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正义,从而确证自己的价值和意义。
【注释】
[1][法]拉康 :《拉康选集》,褚孝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90-96页。
[2][美]爱德华·W.苏贾:《后现代地理学》,王文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5-36页。
[3]参见丛斌主编:《法医病理学》(第五版),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6年版,第30页。
[4]《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T 167-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1997年7月1日,5.1条.
[5]Loring M.Danforth.The Death Rrituals of Rural Gree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2:48
[6]参见杨洪,赵泽洪:《布朗族丧葬习俗研究》,载《文山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7]参见马翀炜:《村寨主义的实证及意义》,载《开放时代》2016年第1期。
[8][英]玛丽·道格拉斯,《洁净与危险》,黄剑波等译,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第45页。
[9][英]詹·乔·弗雷泽,《金枝》,徐育新,汪培基,张泽石译,北京:大众文艺出版社,1998年1月,第19页。
[10][英]詹·乔·弗雷泽,《金枝》,徐育新,汪培基,张泽石译,北京:大众文艺出版社,1998年1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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