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在他者眼里就是边缘人。作为社会文化中的存在,每一个人的职业都不仅与他个人有关,而且还与他的家庭,乃至亲戚及朋友有关。个人也许可以不管他者的眼光,但个人身上附着的各种社会关系就很难都不受那些偏见乃至歧视的影响。
对于20世纪50年代进入法医行业的人来说,绝大多数都是由组织安排的,他们没有选择。20世纪80年代攻读法医专业的人要么依然是组织安排的,要么是稀里糊涂进来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历史原因法医专业已经停办近20年,法医的缺口相当大。云南省是从1984年开始招生,每年招生40~70人之间,到2017年以前,都是作为公安机关与医科院校共同举办,学生几乎全部包分配,可见法医人才的缺口量之大。尽管是社会急需,但法医依然被视为不好的工作。成为法医,就意味着总是要遇到他者异样的眼光。在许多人的心里,法医是一个很恐怖的职业。因为从事这些职业的人都要和腐臭的尸体打交道,他们的手都是摸过死人的,还要“挖心掏肺”,有时人们还会和电影《画皮》里的那个“鬼”联系起来,着实让人感到恐怖。
那些被调剂来读法医专业的学生,大都情绪低落,总是打探如何才能退学不读并重新参加高考,因为那个时代听说如果被大学录取不读,将被处罚三年内不得高考,除非是自然退学,如学习不好被开除,身体不好被退学等等,由于此法实在麻烦,好像也不是轻易能够得逞的,因此才放弃了退学的打算。情绪低落的学生大都不愿和原来高中同学联系。在校园内看到临床专业的同学未来要当医生,口腔专业的同学要当牙医,想想自己未来要天天和死人打交道,总感觉低人一等,整个人无精打采。那个时代大学生是受人羡慕,但似乎法医专业的大学生是例外,上公共课时老师问是什么专业,往往不愿意回答。让人沮丧的调侃就是“糟糕了,以后找不到媳妇了”“不怕,老子是农村来的,回农村找一个”“农村老婆可能更害怕!”“怕什么,打光棍吧!”最让人沮丧的是,“我中学就谈了一个了,哎,不过也快和我分手啦!”
这种情况至今依然存在着,令人最头痛的是,当法医专业学生入学后发现现实情况与《法医秦明》中的情况相差甚远的时候,那些立志要实现英雄梦的学生中也开始出现提出退学和转学申请的情况。干脆不来报到的人也大有人在。“我来学校后才了解到法医要和死人打交道,我接受不了。”,“我读了法医后,以前的同学和老家的人都议论纷纷的,我受不了。”,“我中学谈了个女朋友,了解我们法医是干什么的之后要和我分手。”,诸如此类的话是最常听到的。
尽管法医工作在社会报道中不断以正面形象出现,人们逐步了解了法医及法医工作,但不可能真正理解认同法医还很遥远。法医工作本身有自己的保密性,同时回避不了的事实是常常要与死亡打交道,这不仅在人们心理上感到是污秽的,可能带来疾病的,还有法医常常与各种人们感到恐怖的死亡接触,因此并非人人都可以理解和接受。特别是在找对象时,这个问题常常是法医首先考虑的一个心理障碍。我们自己经过多年的学习和工作,我们自己可以接受法医这个工作,但作为自己的另一半,要和自己一起生活的人,是否理解,那就不是平时朋友的“没什么啊,什么时代了啊,还这么封建”这样的说法了。法医找对象时常常会以这样的对白开始:“我是一名法医,你可以接受我的工作吗?”,“你怕不怕法医?”。如果可行了,才会开始后面的交往。事实上,法医的配偶以公安干警、医务工作者居多。
对法医的偏见乃至歧视是有传统文化根源的。从传统上讲,中国绝大多数民族的文化中对于死者都有尸体要完整的观念。“尸骨完整”重要性的观念就是在当下的电视剧中也在不断呈现。被处死的大臣如果得留全尸,如皇帝用毒酒赐死,那都是要谢主隆恩的。古代敌对双方的战斗中,把对手的首级挂在城墙上示众,这样死者就是“身首异处”,是对死者一方的莫大侮辱。由于身首异处,就无法完成下葬所需的条件,“拼尽全力取回首级”,取回首级者是“立了大功的”。中国人在对待尸体的处理上十分小心和谨慎,生怕做出什么对父母长辈一些不敬的行为,而落下不孝的名声,即便是小辈死亡,其身体也是同样不敢毁伤的。传统观念认为破坏先人遗体就等于对先人不孝。人们历来都会对不孝给予严重的道德谴责。不愿意接受尸体解剖鉴定,不仅有自己心理上的不忍,还有更多的来自社会的压力。有些情况下,就是为了所谓保全全尸而拒绝死因鉴定。
个案5-7 2008年,云南会泽某地一老年男性不明原因死亡,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过相关检查未发现异样,但家属中有人怀疑其死得不明不白,担心是被人害死的。公安机关告知这家人,如要查明死因,必须进行尸体解剖。家属听后聚在一起讨论,讨论后拒绝了解剖。原来他们觉得老人一生受累受苦,不能再动他了。他的灵魂还在身体上,随便动尸体就会使得老人受到雷、电之苦,会影响死者去往天堂。死因依然不清楚,家属还是决定放弃解剖,着手为老人进行后事处理。
如果是涉及刑事案件,必须开展的死亡鉴定就不可能拒绝。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1条就明确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由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3条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在这一类必须要死因鉴定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是不可阻止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无疑,最终进行解剖鉴定的是法医。那么,死者家属希望的全尸不可得,从道理上讲这与具体执行任务的法医无关,但有些情况下一些人会认为毁伤身体的还是法医。(www.xing528.com)
下面这个个案是笔者曾经参与的。
个案5-8 2013年5月,云南玉溪某地,一青年因打架死亡。因为是刑事案件,为确定死因,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开始家属不同意进行解剖,后警方请来当地干部和村中宗教头人进行沟通,告知解剖也是为其伸张正义,家属迟迟不能明确答复,理由是人死了不能再破坏身体。但因为这是刑事案件,时间拖久了对办案不利,必须进行解剖,时间也不允许等待拖延,鉴定人员在公安机关的要求和安排下,进行了解剖,找到了死因。但此后家属不断找公安机关上访,要求赔偿和处罚当时负责决定的公安干警。非常遗憾的是他们的这些行为并没有引起其他村民的反感,反而得到大家的支持。
法医检验鉴定如此重要,也只有法医通过尸体检验鉴定,才能弄清死者死亡原因,才有可能为死者申冤,同时也使活着的人的正常权利得到保障。伸张正义的行为却被误解,寻找真相的解剖者被当作了破坏尸体的破坏者。法医在这些人的眼里没有成为正义的使者,着实让人觉得遗憾。
下面这个案例是访谈云南红河州某县公安局李法医整理的。
个案5-9 2015年7月某天,云南红河某哈尼族村落一起哈尼族青年在村外路边离奇死亡,为查明案情,法医对其进行了解剖,解剖结束后,警方告知家属尸体可以自行处理了。但家属并没有立即将尸体带回家中举办死亡处理的仪式,而是先让家人照看尸体,其他家属回村找宗教头人摩批举行仪式,然后办理酒席,请村里各家吃饭,第二天,才将尸体抬回家中。按照这个地区哈尼族的习俗,在外凶死的人是不吉利的,带有晦气,不可以带回村里举行死亡处理仪式,尤其是这种突然死在村外,之后又被法医划了很多刀的情况,就更应该算是不吉利。因此就要做特别的仪式,然后请村里各家吃饭,得到了大家的原谅和允许,之后,其家人是可以将其尸体带回家中,再举行正常的葬礼仪式。这样才可以让死者魂魄回到祖先那里,而活着的家属才不会受折磨。
尽管这个死者的家人及村民都没有任何责备警方和法医的意思,他们只是通过增加仪式来禳解不详。但同样不可避免的是,法医是将尸体解剖的人。换言之,无论出于什么样的正当的目的,在外人眼中,法医事实上都是一种特殊的人群。
人们往往将凶杀、恶疾、车祸等意外死亡称为“凶死”。凡是不是“寿终正寝”的都被认为是不好的。这样的判断其实恰好就是对正常的死亡的接受以及对非正常死亡的拒斥,是对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强调。非正常死亡当然就必然是晦气的,原先没有被解剖的尸体也许是全尸,一旦被解剖了,无论如何再不能算是寿终正寝了,也就自然是晦气的。从事解剖的法医,不算是制造了晦气,但至少是和晦气有关联的,是不应该接近的。
传统社会有一套禳解的仪式,如对凶死之人,对凶宅之地等等,都可以通过一些仪式手段来消除晦气,消除恐惧,消解人们心里的各种不安。对于参与了葬礼等等带有阴气晦气的人,也有一些仪式手段来把身上可能带的晦气去除,把可能丢掉的魂叫回来。相关的仪式可以使社区村落恢复往日秩序,人们的生产生活进入日常状态。从传统社会的逻辑来讲,对于偶然进入被破坏了生活秩序的法医来说,尽管他们是通过他们的工作而最终帮助社会恢复秩序的人,甚至承认他们是值得感谢之人,但是,由于他们是接触死者、阴气、晦气之人,他们怎么样从那种非正常的状态中脱离出来,那不是洗手之类的行为就可以做到的,他们是公家的人,是不可能有谁去帮他们做祛秽仪式的,而且,他们也只是非常非常偶然才进入某一个社区的,社区中的仪式没有为他们做的,法力再大的民间宗教仪式主持者也不可能知道应该如何行事。更不用说,绝大多数法医从来都没有想过是否需要一个仪式。因而,法医在他人眼中是与污秽、晦气、不详等相关,是不应该多接触的边缘人就不足为奇了。也许,法医也不得不承认,科学——无论在今天已经取得了多么崇高的地位,但科学仍不能消除文化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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