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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律与自律:规范与重要性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他律即是从外部对人的言行进行规范,给人的言行制定基本标准,一旦违反这些规范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他律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自律也是同样重要的。

他律与自律:规范与重要性

他律即支配道德行为的道德意志受制于外部必然性而非由理性自身决定,与此相反,自律即支配人的道德行为的道德意志纯由自己的理性所决定,而不受制于外部必然性。他律即是从外部对人的言行进行规范,给人的言行制定基本标准,一旦违反这些规范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然而,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就表现为无论是多么绵密的制定规范都有可能有漏洞,换言之,这就意味着自律,即由自己的理想支配人的道德行为也是非常重要的。

从管理部门的角度上来说,2005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7年7月3日,云南省省司法厅就对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在重庆违法违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情况安排昆明司法局立案调查,调查后依据《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两名鉴定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对机构进行了全省通报批评和责令整改,类似这样的处罚并非个案,这种管理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对法医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监督。

对于法医及其工作来自“他律”要求的监督,远远不止这些,多次鉴定、法医出庭质证及法医专家证人制度这些就从不同的角度发挥着对法医的监督。法医鉴定目前并无上下级之分,也没有最终鉴定之说,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机构鉴定,也可选择不同的机构多次鉴定。有研究表明,随着法医类司法鉴定案件总数的逐年增加,重复鉴定率也在不断升高。[11]所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要使自己的鉴定结果经得起检验就必须如实鉴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法医自身的监督。

另外一个比较有效的监督就是专家证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提出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所谓“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是由一方当事人委托那些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就具体案件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在法庭上运用其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推论或做出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专家证人的证言,在现今的诉讼过程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因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专业意见,具有明显的客观真实性。在专家证人运用专业知识发表专业意见,并做出推论或结论后,审判人员还会对按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查,以此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做出判断。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鉴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个案4-16 2018年3月,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死于云南某监狱的服刑人员××进行了死亡鉴定,鉴定结论是因疾病死亡,身体无其他损伤,死者家属不服,一直到处上访反映,认为是警察打死的,最后死者家属请到了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胡志强(曾经参加念斌案、黄静案、复旦投毒案等案件的鉴定及专家证人)来做专家证人,在给相关部门的意见书中,胡志强及律师提出了不少关于法医鉴定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听到这样的消息,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对胡志强可能问及的问题进行多次认真研究,虽然对自己的鉴定结论信心满满,但鉴定人员说“要认真对待啊,小心被炒作”。可见鉴定人员对专家证人的出现还是十分谨慎,对鉴定反过来其实也起来了监督的作用。

尽管在后来的法庭审判中,司法鉴定结论并没有被专家证人所否定,即这次鉴定是科学公正的,但这一制度也在要求法医鉴定必须是认真负责的,任何时候都要经得起任何其他专家的质疑。

他律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自律也是同样重要的。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常态。但是,就是这种对自己的道德行为负责的态度也是在社会化过程中被培养出来的。我们的教育,无论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还是社会教育都在努力培养我们的责任感,培养自律精神。毕竟人在世不只是做一件事,或只做一时,人总是要和其他人不断地、持续地打交道,不断地为人处世,所以说一般不会盲目去做我们经常说的“一锤子的买卖”。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我们的社会总是形成一套让社会正常运转的行为准则、道德标准,这些行为准则、道德标准一代接一代地传承下来。对中国文化而言,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从小要做一个守规矩的人,要做一个正直的人”几乎是每个长辈告诫自己孩子的话,在《三字经》中一开始就说写道 “人之初,性本善”更是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我们对自己“善”本性的认识,这也是我们每个人自律的最早要求和体现,对于法医来说也不外乎这个规律。

在这里,对于法医这个群体,成为一个法医,一个能够把法医作为一个职业的人来说,除了人本性的特质之外,自律性高也还有其它原因。从进入大学学习法医开始,他们在学习医学知识、法医鉴定知识的同时,也受到了很多的道德教育。无论是从入学教育还是工作入警后培训,对一个法医自律的要求可谓贯穿始终,这种自身的自律性并非一日之功,而是已经深入内心。

在严守相关法规去做客观公正的时候,法医面对的挑战有时也是非常艰难的。典型的就是网上流传的最高检法医王雪梅的故事:王雪梅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不久,某城市的一个刑警队长在羁押审查过程中,嫌疑人突然死亡,家属对死因质疑,王雪梅受组织指派前往查明嫌疑人究竟是因病自然死亡,还是刑讯逼供致死。如果是后者,这名刑警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检验结果无情地显示:犯罪嫌疑人身上的受伤不可能是因病自然死亡,应该是遭受了外力所致,经查,此巡警队长进行了刑讯逼供。在出正式结论前,很多人来说情,连当地公安局局长都打来电话请她“手下留情”。王雪梅说:“从内心来说,她很同情这个曾经优秀的刑警队长”,但王雪梅那个时候只稍稍犹豫了一下就做出决定:我不能让我的手下有一个冤魂。后来,刑警队长听完鉴定结论后,从3楼跳楼自杀而亡。而同在这栋楼,这个刑警队长三年前从2楼也跳下去过,不过那是为了追捕一个逃犯。可以想见,尽管是坚守了正义,但对王雪梅来说,在很长的时间内依然难以平复内心的复杂情绪。

下面这个案例是笔者经历的。

个案4-17 2015年某日,昆明某医院一个病人手术几天后突然死亡。做手术的医生是笔者的大学同学。家属对医院及这个医生的治疗、手术等质疑。认为治疗不当才导致的死亡,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双方一度争执严重,最后经过多次协商同意进行尸体解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事故鉴定。

这个同学与双方协商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都是校友,也都认识,遂打电话给包括笔者在内的鉴定人员,其意思不言而喻。

作为法医,笔者与自己的同事都很明白,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什么样的结果就是什么样的结果,一切都要对事实负责。在鉴定后,如实地给出鉴定结论,结论对这个医生十分不利。看到结论后,这个医生,即笔者的老同学大发脾气:“平时都那么客气,有的还是同学,以后这还能相处吗?”从此这位同学再也没有和笔者以及参加鉴定的另外几个法医有过往来了。

虽然,同学之间的感情似乎没了,也不无遗憾,但从内心来讲,笔者及鉴定中心的同事的心里都十分踏实。

在鉴定工作中,利益诱惑的事情也是不时会遇到的。很多时候,如果是有任何的贪心存在,都有可能对鉴定采取不负责任或者不公平的做法。由于法医工作的隐秘性,完全依靠他律是不能堵住所有的漏洞的,虽说公道自在人心,但公道、正义的获得在很多时候真的是依靠法医的自律。下面两个个案是笔者在昆明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参与观察的。

个案4-18 2017年云南曲靖某地煤矿发生死亡两人的事件,当地公安机关委托昆明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到达事发地后,死者已经移到平地,鉴定人员了解到死者是由于互相打架双双死亡。经过法医检验后发现,死者不像是打架致死的,遂提出查看死亡第一现场,但事发煤矿负责人说那个地方留下一些血,看着不舒服,已经安排人处理了。(www.xing528.com)

法医坚持不管怎样还是要看一下。法医看后认为死者的损伤不是打架能够造成的。在仔细进行尸体解剖,取走必要检材后,经与公安机关等部门沟通讨论及调查后,初步认为是矿难,由于其它工作是当地政府的事,法医回住地休息。晚上鉴定法医接到煤矿负责人传来的话说希望法医帮助他一下,愿意给100万酬劳。鉴定法医很气愤说:“我怎么可能做出这样的事,我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真的不希望再有人这样不明不白的死去而得不到该有的赔偿。”

个案4-19 2017年某月,云南楚雄某地发生一起医疗纠纷,死者家属认为院方没有进行正确的治疗,双方通过当地卫计委委托昆明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接到当地卫计委委托后,鉴定人员如期赶往事发地,在去事发地的路上,鉴定人员就接到死者家属的电话说:“我们已经在××饭店订好了饭菜等你们来”,还说已经在某酒店订了总统套房,让鉴定人员好好休息。听了这话鉴定人员立即回绝说:“谢谢你们的好意,我们会自己安排,不用麻烦你们。”到达目的地后,不知什么原因,死者家属竟然找到鉴定人员住的普通酒店里来。一见面就硬塞一个大档案袋,里面有好几万人民币。鉴定人员回绝到说:“如果我们接了你的这个钱,我们就无法给你做鉴定,我们会按照事实情况,如实进行鉴定”。最后,死者家属没法,只好收回了信封。经过近一个月一系列鉴定和检验,最后双方对鉴定结果达成一致认可的意见。

如前所述,作为一名法医,“鬼手佛心”从一入行开始就成为法医们的道德要求,做法医一辈子就是做人一辈子,是一种信念,也是法医自我要求的。然而,法医社会人的属性决定了他们不是机器,而是有思想有感情,有七情六欲的人,面对各种人情世故、利益诱惑,意志不坚定的法医同样会丧失底线,这样的情况也的确存在。因此,“他律”对法医来说是职业的要求,也是自我保护的措施。由于人的死亡并非只是个体生命的完结,因此它所触发的社会意义也同样需要人们去加以理解和研究。现代法律法规中对死亡原因的较为明确的分类,要求对死亡方式的合理判断不仅是因为要尽可能地还事实一个真相,还由于死亡方式和死亡原因的不同影响着整个案件的进程。现代发达的网络和媒体业将许多个体乃至群体性的死亡事件放到了公众面前,使原来较多的停留在法律层面及私人角度的死亡事件具有了更大的社会影响力,也因为死者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以及与死者关联的死者家属、案件参与人乃至这些人的身份、文化背景等等而被社会上的越来越多的人予以关注,他律与自律的结合更加重要。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依法治国、依法办案已经深入人心,自律与他律不断约束着法医的工作,使法医既作为技术人,又作为社会人倍感压力,但又有什么样的工作不是这样的,天平如何倾斜,需要我们了解法医作为人的存在及制度的结合才是社会发展所需。

【注释】

[1]戴大志:《如何运用法医学知识进行死亡鉴定》,载《资治文摘》(管理版)2009年第4期。

[2]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著:《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0页。

[3]腾讯网:https://news.qq.com/cmsn/20140822。

[4]参见《北京大学生马跃地铁站坠轨触电身亡案明将开审》,网易新闻.http://news.sina.com.cn/c/2013-08-18/130327980451.shtml,2013-08-18/2019-2-21;《首席女法医质疑“马跃案”鉴定宣布退出中国法医学会》,腾讯网.https://new.qq.com/cmsn/20130818/20130818000352,2013-08-19/2019-2-21.】;《马跃案:马跃母亲事发三年后起诉区政府》,半岛网,http://news.bandao.cn/news_html/201308/20130821/news_20130821_2246090.shtml.2013-08-21/2019-2-21;《质疑“马跃案”鉴定结论著名女法医宣布退出法医界》,中国新闻网网.2013-08-20/2019-2-21;《最高检:王雪梅2013年6月起已不担任副主任》,网易财经,http://money.163.com/13/0821/07/96PMHPRI00253B0H.html,2013-08-21/2019-2-21。

[5]参见《复旦医科研究生饮水中毒身亡》,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13/0417/09/8SLCLS8800014JB6.html,2013-04-17/2019-2-21;《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林森浩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网络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http://www.ahtv.cn/c/2014/0218/00223388.html,2014-2-18/2019-2-21;《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名信为投毒者求“免死”》,腾讯网,https://edu.qq.com/a/20140507/051095.htm,2014-5-7/2019-2-21;《复旦投毒案凶手林森浩被执行死刑》,腾讯网,https://new.qq.com/cmsn/20151211/20151211052919,2015-12-11/2019-2-21。

[6]Maurice Bloch and Jonathan Parry.,Death and the Regeneration of Lif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83。

[7][美]萨林斯:《陌生人王,或者说,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刘琪译,载于王铭铭主编:《中国人类学评论》(第9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社,2009年版。

[8][德]盖奥尔格·西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512页。

[9][法]阿诺尔德·范热内普:《过渡礼仪》,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2-24页。

[10]摩罗,杨帆:《原始民主制度的人类学描述》,载《社会科学论坛》(学术评论卷),2008年第2期。

[11]参见石东洋,刘新秀,李景清:《法医类司法鉴定之重复鉴定问题的分析与建议》,载《医学与法学》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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