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对于法医工作及法医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都与保证避免法医工作与法医个人的各种社会关系发生联系有关。这些法规的出台本身也意味着承认法医本人也是社会中的人,他们也有各种社会关系。在现实中,隔断各种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使法医在特定的工作中成为特定社会关系中的“陌生人”。
现行的法医鉴定机构由公、检、法、司、卫、高校等部门分别设立。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若干医学院校以及公检法系统相继设立了法医鉴定机构。1958年以后这些鉴定机构多数归到公安系统管理。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全国公、检、法、司、卫、高校等系统根据各自工作的需要,又重新恢复设立了法医鉴定机构。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经明确形成以公检法三个系统法医鉴定机构为主的全国性网络,使法医体制具有多系统的特征。其中公检法系统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鉴定组织,鉴定流程依次从县级到国家级,形成了现在的多系统多层次相对独立的法医鉴定格局。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具体案件中,“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而在对尸体的处理里,也有相关条例可循,如“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尸体解剖规则》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同时,为了保证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以此为由认为公、检、法、司、卫、高等医学院校都应该建立法医机构,以便对各种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我国多系统多层次体制的建立虽有历史的和社会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与上述法律、法规援引有关。从总体上看,公安法医的职能和作用主要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甄别性质;法院法医的职能和作用是认定证据和出庭鉴定;检察院法医的职能和作用主要是在检察机关自己侦查办理的案件中,涉及人身伤亡的现场、活体、尸体、法医物证及文证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同时审查法院、公安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必要的时候进行复查复验;配合刑事检察部门参加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伤亡案件的现场勘验;检验鉴定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涉及人身伤亡的其他案件以及参加各检察业务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必要时组织法医共同鉴定。
国家相关法规还制定了确保法医个人不与自身利益纠结的制度。公检法部门的法医分工合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就对法医进行了互相制约的结构性安排,为确保鉴定的公正提供了基础。正如上文提到的,法医也都是社会关系中的人,为确保法医在工作中不掺杂个人因素,司法部2007年8月7日发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并发布通过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通则》第三章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了司法鉴定人需要回避的情况。“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关于法医工作及法医的制度安排,从社会的角度看就是为了在具体的鉴定工作使法医“陌生人”化以期获得公正的鉴定,从而使事实能够得到澄清,正义得到伸张,社会能够获得更坚实的和谐基础。
为何要让制度设计使法医成为“陌生人”?世界各地有大量与“陌生人为王”(stranger-king)相关的民间故事。比如,一个君王有一个异于常人的外来出身。他或是卵生的,或漂流而来,或出自天上,或是他来自一个遥远的国度,由于某些原因而遭遗弃或放逐,之后来到异地成为君王。
萨林斯在对世界各地神话传统的研究中发现了统治者起源的共通之处,即“陌生人为王”模式。[7]更早时期的德国社会学家西美尔在有关讨论中强调的是陌生人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任何关系的接近和距离的统一。在他看来,所谓陌生人,就是距我们既不太远,又不太近的人。如果距离太远,他将失去与我们的联系,因而对于我们毫无关系,也就不是什么陌生人;而如果太近,也就成了我们的熟人,也就不再是陌生人。[8]陌生人与我们之间这种若即若离,不即不离的关系,使得他与人们之间能够以特殊方式发生互动;由于他不是我们的熟人,所以我们对他有特殊的信任。(www.xing528.com)
作者年轻时,一次在云南曲靖由一位老法医带着做一个死亡鉴定,经过认真细致的尸体解剖后,提取检材并做了检验,没有发现什么异常。结论出来后,这个老法医带着笔者给家属做死因的解释工作,由老法医解释给家属听,家属在听的同时,不断地问各种问题,明显反映出一些不信任,大概一个小时左右的解释工作后,家属还是将信将疑,老法医有些着急,指着我说:“这是省里来的法医,你没在我们局见过吧,他也参加了鉴定,他们是权威,检验没有错,你们相信了吧?”家属把目光转向作者,作者赶紧点了一下头,表示的确是外面来的,家属遂说道:“既然上面都来人了,我们相信你们。”其实作者那时年轻,技术能力都很弱,都是由老法医带着干活,家属之所以似乎会更相信这样一个年轻人,可能是对陌生人没有当地复杂社会关系网而产生的。
法国学者范热内普等学者则从宗教的角度对陌生人做出了解释。范热内普认为:“陌生人对绝大多数人而言是神圣的,具备巫术-宗教性力量,并拥有超自然之仁慈或邪恶力。”[9]仁慈即对所有人都有同情心,邪恶力意味着对所有人都是无情的。如果套用法医的情况就是“佛心鬼手”——对所有的人都是同情的,对所有人都是不讲情面的。范热内普提出:“陌生人具有神圣性。”而且他还对陌生人具有神圣性的原因做了说明:神圣性之特质亦非绝对;其出现是因为特定场景之性质决定的。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说,神圣,乃至公正都意味着原本具有的世俗关系被超越。从这个意义上说,包括回避制度在内的有关法医的各种制度设计都是为了使法医的各种社会关系不在鉴定工作中有任何影响,从而使法医在特定的场景中成为“陌生人-王”。
有学者认为,“陌生人为王”习俗的出现可能与“古代国王权力存在的基础就是为臣民尤其是为权贵集团履行祈风降雨、增收五谷、征战保安的责任,没有能力履行责任的国王必须受到惩罚”[10]有关。换言之,负有重大责任的王既是极其光荣的,而其命运也可能是不幸的——如果没能履行责任。这种解释是意味深长的。
然而,法医要在特定的场景中成为“陌生人-王”是极其不易的。现实中,法医不可能和各种社会组织与人完全地撇清关系,更不可能完全厘清法医和司法机构之间的利益纠葛。死亡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相比,鉴定结论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法医的鉴定结论就是为法庭审理服务的。但作为鉴定结论它是否科学、准确又相对的,这就取决于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结论进行的质证,包括两方面,庭前审查和庭审审查,通过对鉴定结论采信的分析,任何一种鉴定结论都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辩论后,由法官认定采集哪一种结论。于是,和法院有着密切关系的法医鉴定机构或者和法官有着良好关系的法医往往成为从法医鉴定中获益良多的一方,如何同法院或法官建立和维系利益关系就成为鉴定机构和法医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
2005年以前,在全国许多法院系统自己都设有法医检验鉴定机构,人员大多数是国家政府公务员,由于鉴定是收费活动,其收入并没有完全纳入国家财政,在其中从事法医鉴定的法院法医及单位有不菲的收入。因此问题来了,当事人可以选择法院设立的鉴定机构,也可以选择其它的鉴定机构,最后由审判的法官来决定采信问题。为了使自己的鉴定被采信,更主要的是为了有人来鉴定,自己有收入,法院的法医鉴定机构定了不成文的规定:在法院审理的案子,法医鉴定必须在法院自己的鉴定机构做的才采信。本来审判法官和法院鉴定机构法医就是一个单位的人,加之领导的支持,在法院审理的案件,如果需要法医鉴定的,基本都会被法院设立的鉴定机构垄断了。当然这并不是个案,当年除了法院,公安也有自己鉴定机构,也会出这样要求,即便那些社会机构,也会疏通好与法院、公安关系,以便自己机构的鉴定被采用。
好在2005年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之后,法医鉴定市场的这种混乱局面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公检法机构的法医不再从事法医及相关的鉴定工作,原有机构必须和法院脱钩,成为独立的民营机构。此外,国家实行了专家证人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也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为公正审判打下了基础,也为法医真正成为“陌生人-王”提供了制度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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