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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骨龄鉴定关键,正义与利益如何衡量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案4-12 2017年7月,云南某县发现一具白骨尸体,经初步勘察,警方疑是命案,为查到尸源,需要做骨龄鉴定,但当地公安机关的法医没有这方面的能力,于是该公安机关准备将检材送到上级机构去检验鉴定。见利忘义必然导致对社会公平的亵渎。鉴于利益和正义之间的复杂关系。

解密骨龄鉴定关键,正义与利益如何衡量

目前,法医鉴定机构的设置情况已经在国家体制下形成了一个较为有序的系统。尽管该制度目前存在某些缺陷,如一些人在其设置和运行中寻找漏洞,进行利己主义的操作,但是,这仍然不能改变现有法医鉴定机构的运行的秩序化本质。法医鉴定机构背后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本身就是一种秩序化的标志,既有体制下的法医鉴定机构的设置与工作保证了我国现有的鉴定工作在较为合理、合法,进而是有序的状态下进行。但是,现实利益问题依然会对法医的鉴定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以下是笔者参与的两个案例。

个案4-12 2017年7月,云南某县发现一具白骨尸体,经初步勘察,警方疑是命案,为查到尸源,需要做骨龄鉴定,但当地公安机关的法医没有这方面的能力,于是该公安机关准备将检材送到上级机构去检验鉴定。上级机构按程序接了下来,然后告知:需要等一到两个月,因为前面还有许多案子需要做鉴定。由于县里破案着急,无法等待这么长的时间,该县公安局便来咨询笔者所在的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了解案情后说,鉴定只需要两个小时的时间,但需要收费。事实上,也就是两个小时之内就把鉴定做出来了。

问题来了,上级机构的法医真的有那么多鉴定要做吗?真的没有办法抽出两小时的时间来做这样一个在高水平的法医看来实在是很简单的一个鉴定工作吗?根据笔者的追踪调查,答案是否定的。这个单位的工作是忙,上级机关法医说得也没错,的确前面排了许多案子,但绝对没有忙到非要拖延两个月不可的程度。那为什么不做呢,他们的真心话是,做多做少并不影响自身收入,他们就只会按照正常的工作时间做,多数情况下还会比正常工作速度慢,有鉴定人员私下说:“做多做少没有差别,做多了出了差错就是问题了,谁愿意加班加点地做呢?”

个案4-13 2017年2月,云南昆明某司法鉴定机构接到一起需要做死因鉴定的非刑事死亡案件,由于事发地在地州,鉴定人员提出要对方支付全程交通、住宿费用,而且在计算这些费用时,均需按公务人员出差的最高标准,合计需要一万元。由于这部分费用已经和鉴定费差不多一样多,委托方难以承受,然后又找来其他几家鉴定机构。费用也基本相同,最后,他们只好放弃鉴定。(www.xing528.com)

根据进一步的调查得知,在实际产生的费用中,鉴定人员是不会按最高标准吃、住,也不会浪费,交通费是把驾驶、车耗部分都算进去,一般出门会按照3~4人标准计算。由于鉴定人员想多增加机构的收入,有时就导致鉴定工作不能进行。需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并不会有任何责任要负。价格的制定都是按有关标准制定的。人们会不无遗憾地发现是否能够尽快做出鉴定以及是否做鉴定,在一定程度上都与鉴定机构和法医的利益得失相关联。

社会鉴定机构中还存在一些行内人都不会轻易打破的潜规则。一般来说,首次鉴定中遇到社会关系特别复杂的案例就不轻易接活儿。怕惹麻烦是最重要的原因。而更不愿意接手的是二次鉴定。提出二次鉴定的案件一般都是比较复杂的,所谓复杂倒不是主要指鉴定难度有多高,而是需要面对第一次鉴定的另一方鉴定机构和法医。圈子不大,怎么绕都是有一定的关系的。推翻前面的结论既要经得起对方的质疑,同时还要考虑如何处理与对方的关系。而如果鉴定的结果和第一次鉴定一样,委托人一方又会怀疑两家是否事前通过气。接手二次鉴定一般都是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打招呼,或者是有特别重大的社会影响,相应的机关领导专门要求要鉴定。由于本地鉴定机构不轻易接下二次鉴定的工作,委托方更倾向于请外地的鉴定机构进行二次鉴定。当然,如果能有一些额外的补贴,也会有一些当地的鉴定机构愿意接手。

在绝大多数鉴定中,鉴定结果只可能对其中一方有利。鉴定机构的法医如果因为利益驱使,做出不公正的、有益于委托方的鉴定结果,必然会给当事人以及公安、司法部门带来巨大的难题,更有可能造成案件的走向不明朗。不能及时给当事人一个公平合理的审判结果,更进一步而言,于司法公正也是非常有害的。

见利忘义必然导致对社会公平的亵渎。为了一时的获利,不仅违背了法医必须坚持的正义,有违法医设置的初衷,而且也是对义利关系的错误理解。其实,义和利并不成为必然的矛盾体。只是如荀子所说的,“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获取正当的利益并不违背正义,而违背正义的谋利,最终很可能逃不脱法律的制裁以及良心的谴责。在现实中,公然做出伪证的情况不会很多,毕竟这已经是犯罪行为了。在鉴定规则的基本框架内开展工作,以打擦边球的方式做出有益于委托方的情况则是会存在的。这种心态与法医所在的鉴定机构性质无关,主要看具体的机构和法医坚持正义与否。鉴于利益和正义之间的复杂关系。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尽量堵住漏洞,使死亡鉴定回归“为死者言,为生者权”的道义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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