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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网络中的死亡鉴定:法医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死亡鉴定即是找到死因。死因是所有直接导致或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情和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目前,死亡鉴定主要是应用在医疗死亡以及法律案件死亡案例中,其意义在于对死者进行一个准确的死亡判别,以弄清死者的死亡时间和原因。[2]因而,作为社会网络中存在的人,其死亡并不能完全终止其与社会的关系,死亡鉴定因此而具有社会性。这一切都是理解死亡鉴定及利益博弈问题的关键。

社交网络中的死亡鉴定:法医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成果

死亡鉴定即是找到死因。死因是所有直接导致或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情和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许多情形下,死亡并非单一疾病或损伤的造成的后果,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在死亡发生的不同环节上、不同程度地起着作用。目前,死亡鉴定主要是应用在医疗死亡以及法律案件死亡案例中,其意义在于对死者进行一个准确的死亡判别,以弄清死者的死亡时间和原因。[1]生物学意义上的死亡意味着其生命特征的丧失且永久性的终止。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们所处的社会是由许许多多的人组成的,由于人与人之间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这些关系与人共同形成了社会网络(Social Network),这样的社会结构导致人的社会性存在,列奥·施特劳斯曾指出“他(人)乃是这样构成的,除了与他人生活在一起,他就无法活下去或活得好。”[2]因而,作为社会网络中存在的人,其死亡并不能完全终止其与社会的关系,死亡鉴定因此而具有社会性。具有社会性的死亡鉴定因关涉诸多的人、事、物而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一旦进行死亡鉴定,相关人群就会主动或被动地因为情感、利益等原因参与到死亡鉴定的事务中来。因为,作为社会存在的人的生命到底是如何结束的,对社会有重要的影响。对法医而言,其责任之一就是开展死亡鉴定工作,对死者死因、死亡方式、死亡性质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评价,这是一项最常涉及社会人群文化、习俗的工作内容。死亡鉴定的结果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而使不同的利害相关方可以得到不同的结果。是为了“顾全大局”而得出不符合事实的结论,还是为了得出真实情况而不计较于是否符合现实的需要。作为死因鉴定者的法医在此工作中是如何考虑义利的关系的?如何为了公正而建立系统的制度?不同的死亡相关者如何通过建立“熟人”关系来影响鉴定结果,以及如何理解制度设计与法医道德之间的关系?这一切都是理解死亡鉴定及利益博弈问题的关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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