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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自我定位:人类学视角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被视为贱民的仵作逐渐成长为具有合法身份的检验吏和现在的专业化法医群体。这要求法医群体不仅要为死者鉴别死因,还要为与死者有关的生者争取权益。合作精神是法医群体不可或缺的,但合作过程中还往往伴随着一些对抗。同样地,法医群体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对抗关系。目前,我国的法医群体不大,群体内的人多多少少都认识,联系也非常密切。

法医自我定位:人类学视角

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被视为贱民的仵作逐渐成长为具有合法身份的检验吏和现在的专业化法医群体。法医和普通医生有一些相似之处,同时也和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司法工作人员有诸多共同点,但这个群体依然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在他们自身的自我定位过程中不断得到凸显,同时也成为他们自我定位的基准。

“为死者言,为生者权”是法医群体的核心价值观。除了被要求成为一名出色的医生和司法工作人员外,法医在进入大学学习的第一天就被要求牢记“为死者言、为生者权”的誓言。这要求法医群体不仅要为死者鉴别死因,还要为与死者有关的生者争取权益。同样地,法医不仅要掌握扎实的医学知识和娴熟的尸体解剖技能,还要掌握相关的心理学知识和社会文化知识,更要具备正义感。由此,法医群体被贴上了“科学”“睿智”“正义”“勇敢”“公平”“公正”等标签。他们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死者言”,也有足够的信心和才智“为生者权”。同样地,法医群体也从来不会因为帮死者“寻出真相”而感到害怕或恐惧,反而因为能为死者、生者和社会伸张正义而感到自豪。

合作精神是法医群体不可或缺的,但合作过程中还往往伴随着一些对抗。法医鉴定工作不是一个能够独立完成的工作,尤其是死亡鉴定,从解剖开始就需要多人合作才可完成解剖、记录、照相,还有毒物分析、物证检验。很多时候,还要进行同行间“专家会诊”,可谓是团队作战。死亡鉴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包含着一系列的工作,对于死亡鉴定工作来说,包含对案情的了解,现场的勘验、尸体解剖,检材提取、固定、照相摄影,当然在许多情况下还包括搬动尸体、脱衣等等。在一个具体的工作中一个法医是不可能完成,即便有外人帮忙,若不是法医,有的忙还真帮不上。对于一个具体的案子来说,最终的结论也不是一个人签字就可以的,按照《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必须是两个人以上的法医进行签字,而且其中有一个是审核人,按照CNAS的规定,这个审核人必须是经过考核认证了的,被称为授权签字人。如果鉴定结论出来后,两个或以上的鉴定人意见不一致,大家首先要进行讨论,也可再申请本鉴定机构鉴定委会会的专家进行会商,当然意见最终以授权签字人的意见为主,因为鉴定实行的是终身负责制,授权签字人是最终负责人。当然有的机构发不发报告是要经过中心主任(法人)签字认可的。所以在这种时候,中心主任(法人)对这个报告负责,但不管怎么说,在一个具体案件的鉴定中,几个法医之间反映出来的是合作的关系,当然也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

同样地,法医群体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对抗关系。由于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逐渐平衡,一般的法医鉴定结论会受到来自社会、同行间的鉴定和质证,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也出现一种对抗状态。目前,我国的法医群体不大,群体内的人多多少少都认识,联系也非常密切。法医专业毕业生几乎都来自为数不多的几所高校,一些省份内多家法医鉴定中心的法医甚至都是同一个学校毕业的学生,还有一些鉴定中心的法医都是同一个导师的学生。这一方面有利于行业内技术的交流与突破,但同时也会在某些问题上达成不必要的一致性意见,甚至为了群体利益一致对抗其他机构和组织。同样地,因为相互联系密切,群体内部成员往往不愿意相互批评和指出错误以避免相互得罪,不利于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为此,国家制定了专家证人制度,从技术角度上进行互相制衡,但该制度的实行并不能完全令人满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门性的问题进行说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专家证人制度”并非中国首创的,在英美法系进行审判时,采用了有技术的专门性人才来辅助审判工作,我们将此称为借用过来,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准确定位是诉讼辅助人,故专家证人在我国又称为专家辅助人。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30]。(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专家证人出庭是就专门性问题向法庭做出说明,但专家证人不是事实证人,只是技术问题专家。因此,专家证人发表的意见,必须要求其对法庭负责。从法院的庭审实践看,无论是哪一方的专家证人,一旦进入上述特殊质证程序,专家只能根据科学依据来发表意见,且专家之间还会相互询问和相互讨论,这些都可以有效形成约束专家在法庭上随意发表意见的氛围和力量,从而最大限度降低专家对一方当事人的天然偏袒,且专家之间不仅能形成自我约束的力量,还能形成专家之间彼此约束的巨大力量。简言之,任何一个行业的技术专家的圈子其实很小,如果专家证人敢于公然违背科学良知,其今后在此行业中将无法立足。[31]

不过,我们面对的情况是,专家证人质证运用还不普及,真正愿意出来做专家证人的法医不多,国内典型的就是武汉华中科技大学的刘良教授、雷洋案的专家证人张惠芹、复旦投毒案的胡志强等,但这些人出场都十分低调,不愿大张旗鼓,因为他们面对的是同行、校友、师兄弟,甚至自己的老师。

笔者自己就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

个案3-1 2018年5月,东北一个网民通过QQ联系方式找到笔者,告知笔者其家人因纠纷死亡委托了西安某鉴定法医进行死因鉴定案子,他对鉴定结果不认同。该网民并给笔者看了鉴定书,笔者提了一些自己的不同的看法,这位网民希望笔者作为他的专家证人帮其出庭作证,并许诺会付不少报酬。笔者马上拒绝了,因为笔者知道其中这个鉴定中的一个鉴定人员(但不十分熟悉),笔者认为,对于鉴定的学术性的问题本来就各有见解,由于大家在这个圈子里,很多情况下是认识或有不少共同的熟人,如果对簿公堂,引出的问题自己还真担心处理不了。

类似笔者心态的法医不在少数,虽然现在情况可能有所转变,但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一般法医不会轻易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做证的。2018年,某省为了促进专家法医证人出庭,把专家证人可以收取的报酬增加到上万元一次,然而,这项制度的实施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由此可见,法医群体之间不仅存在合作,也存在对抗,但这种对抗往往涉及各种复杂关系,甚至还会为此付出一些不必要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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