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传统社会伦理思想的身份遗产,仵作身份地位下贱,工作环境恶劣,工食微薄,无法接受系统法医学培训,缺乏严格的考核机制,因此也经常产生黑白颠倒的冤假错案。随着对西方法医及法医制度的逐步理解,一些官员也开始意识到了传统的仵作已经无法承担死亡鉴定的科学任务。于是开始提出要向西方学习科学的法医制度并强调了法医培养的急迫性。如清末贵州巡抚庞鸿书奏疏中云:“查相验一事,外国责之法医,中国付之仵作,法医系专门之学,必先由学堂毕业,于一切生理解剖诸术,洞悉靡遗,确然经验有得,是给予文凭,故业此者自待不轻,即人亦无敢贱视。而仵作则系其党私相传授,率皆椎重无学。”[21]
时人已经意识到国外法医与仵作的差距,国外法医是专门之学,而中国传统仵作毫无专业学识,仵作的专业技能多来源于口授或者同业者之间的经验传授,不具备法医专业知识体系。由于传统伦理道德和仵作的身份地位,也使得中国司法勘验制度无法发展出西方完善的现代法医鉴定体系。与此相反,同时期国外的法医会集中讨论鉴定实例,聆听法医专业讲座,观摩验尸操作,创办法医学杂志等,博采众长利用自然科学的成就培育法医学。
晚清西方现代法医学传入中国,中国传统的仵作验尸制度也受到冲击。在西方思想和知识系统的冲击下,变革传统仵作验尸制度并建立系统法医制度已是大势所趋。(www.xing528.com)
明初清末的时候,就有改仵作为检验吏的早期实践,1908年,吉林提法使吴焘提议在高等审检厅附设检验吏学习所,学制1年,学院毕业后派充州县仵作,改名“检验吏”,优给工食,并比照“刑书”给予出身。此议经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和巡抚朱家宝联合会奏,法部奉旨给予肯定。不久法部奏定的《京内外检验传习学习各所学生毕业奖励章程》规定,毕业生有职者分省补用,无职者考列最优等,优等毕业生予以从九品实职,中等予入流实职。[22]在《大清宣统新法令》规定:“法医系专门学科,必由学堂毕业,于一切生理、解剖诸术确然经验有得,始能给予文凭,故业此者自待不轻,即人亦无敢贱视。”[23]然而受传统社会伦理思想影响深远,建立中国的现代法医体系无法突破其影响而建立。尽管检验吏还不能像现代法医一样具有完备的法医知识,但从事过去的仵作工作的检验吏是有官员正式身份的人,这在中国法医史上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是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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