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的社会文化属性还体现在死亡的身心二重性,即身体与灵魂或精神的双重死亡,由此带来人类社会早期重要的超然体验或经验。叔本华曾经说,死亡的困扰是每一种哲学的源头。哲学的角度认为:“生命的本质是机体内同化、异化过程这一对矛盾的不断运动;而死亡则是这一对矛盾的终止。”在哲学看来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人的生命只不过是物质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死亡是这一特殊形式的结束。生存和死亡的交替,是物质运动在生命领域里的一种表现形式。个体生命的死亡并不是物质的消失,而仅仅是某种物质运动形式的消失。物质的运动永远不会终止,一种运动形式的消失标志着另一种运动形式的开始,个体生命的死亡便是有精神活动参与的运动向无精神活动参与的运动转化的标志。由此可知,生命个体的死亡便是精神个体的泯灭。死亡是统一的,一切差别表现在生存中;物质世界是统一的,一切差别表现在精神世界。关于生命的短暂性以及死亡的必然性,中国古代庄子有过一系列的论述:“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之过隙,忽然而已。”(庄子:《庄子·至乐》)“生之来不能却,其去不能止。”(庄子:《庄子·外篇·达生》)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这样论述死亡:当我们存在时,死亡不存在;死亡存在时,我们就不存在了。[44]德国海德格尔也曾说,人之“生”与“死”并非人生的两个端点,而是交织在一起密不可分的。[45]
生物层面对死亡的超越是一件难以逾越的事情,对这一困局的破解,更多的是留待文化和精神层面。人类的个体有生有死,在这个意义上人类的个体不能永生。但是,人类的个体通过生物遗传的方式把自己的生理特性遗传给下一代,又通过教育和学习的方式把文化的信息代代相传。文化遗传是人类特有的,人类永生的意义可以在文化遗传中找寻。[46]在生与死的问题上,纳西族有一个很有特点的传统观念,他们把一代代家庭成员的生命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视之如一条长链,认为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是使生命链中断了,纳西语称为“仲碰”。因此,当一个家庭成员寿终正寝,待举行了丧礼“示路”仪式后,接着便要请东巴举行大型仪式“汝仲本”,“汝”意为寿岁,“仲”意为连接,“本”是“祭”和“举行仪式”之意,直译应是“连接寿岁的仪式”,一般译为“延寿仪式”。这个仪式的目的是为活着的家庭成员接上因家人亡故而中断的生命之链,向神祈求延长和增加生者的寿岁,这与纳西族繁衍子女,让子孙的新生命接上上辈的生命这种生命意识是成体系的。[47]
对死亡的集体性和制度性超越是宗教的一大特征。宗教对死亡的超越,大体经过了以下两个阶段,首先是对灵魂及其代表的超验存在的肯定,将肉体之死和灵魂之死或超验存在分割开来;其次是将有限的肉身与无限的超验存在进行连接或比附。
在具体操作策略上,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等与各地的地方宗教或民间信仰明显不同,甚至相互抵牾。其中佛教称死亡为“往生”,为“舍此投彼”的意思,意指到另一世界去了。[48]督教谓死为“生气将归于天主”(《旧约·训道篇》12:7)。伊斯兰教认为死亡只是从今生过渡到后世的一个阶段。道教称道士死为羽化、登仙、兵解。但与对死亡的不同称呼相伴,各宗教都将对死亡的超越看作自己教义的基础和重要内容。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学奠基人迈克斯·缪勒在谈到宗教的起源和发展时,强调指出:“无论人们在别的问题上有什么相反的说法,人们对那些因死亡而暂时离开人世的人们的思考和情感,都构成了最早的和最重要的宗教因素。而且,相信来世、想象来世、希望在来世再见面的信仰也构成了宗教的因素。这种信仰不仅以其不抗拒的力量成为我们祖先的真理,而且至今仍起着很大的作用。”[49]詹姆斯·G.弗雷泽也认为,死亡构成了任何一种宗教的核心与基础。[50](www.xing528.com)
死亡与灵魂之间的关系,与人们对死亡之后世界的想象有密切关联。中国自古流传着“灵魂不死”之说。魂魄是天地精气所生,它附于人的躯体,人才会有生命。灵魂又分魄和魂两部分,魄决定了人的感官的活动,而魂则决定了人的精神世界的活动。[51]当一个人死去,“他”就变成了“它”,那个冰冷沉默、面目可憎,又臭气熏天的东西不再是人。尸体给人留下的不愉快印象让人不由自主地既厌恶又害怕它们。通常来说人们认为灵魂或鬼魂的样子与它生时是一样的,它生前的熟人很容易就能认出它来,但对尸体的恐惧和厌恶使人们相信鬼魂要比生人阴森邪恶。人们想象的鬼魂形象是它生前样貌和死后形象的结合。[52]在彝族社会,“每个人出生之后便有了‘依’‘娜’和‘娜格’三者附着于躯体,其意近似于汉族的‘魂、魄、灵’。……如果三者脱离躯体的时间长了,就有可能导致人的死亡。”[53]中国许多少数民族也往往将人的生死与灵魂的附着或离开联系在一起。
灵魂不死这一观念产生之后,深深地根植于人类历史的土壤中。由此产生的对人鬼的崇拜从上到下沉浸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及生活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54]与死亡事件关联最为密切的,也是在很多民族文化系统中普遍存在的,是灵魂不死这一观念导致的一系列针对死者的差异化处理方式,换句话说,即是不同民族文化中的不同葬礼。灵魂不死,意味着针对死者不能置之不理或简单地一埋了之,而必须要采取一系列的安抚或文过举动来延续死者的灵魂乃至死者本身。这对本书研究关注的法医的死亡鉴定行为会产生明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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