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鉴定目前主要是应用在医疗死亡以及法律案件死亡案例中,其意义在于对死者进行一个准确的死亡判别,以弄清死者的死亡时间和原因。[18]由于人的死亡并非只是个体生命的完结,因此它所触发的社会意义也同样需要人们去加以理解和研究。死亡是某一个体生命的终结,但对于余生者而言有时又是新的社会关系维护和建立的开始。社会网络的缔结依赖于个体、家庭及其他组织,兼具自我中心性和主体间性。每一个社会个体都是自我中心的极点和主体间性中或远或近的一极。人的出生和死亡都会带来或大或小的社会网络的重构与整合。“死者为大”不但代表了死者在特定社会网络中的地位,也代表了对尸体的处理或者说丧事的举行在特定社会网络中的重要位置。[19]基于此,死亡鉴定也是需考虑到死亡的多重社会影响及意义的。
首先,死亡本身既可能是社会身份剥离的过程,也可能是社会意义建构的开始。人是文化的存在,人的身体所具有的社会文化意义一直延续到自然生命完结之后。因此,死亡就是一个生理与社会相伴的事件。在汉语语境中,“薨”“卒”“不禄”“殇”“殒”“缢”“殪”“殂”“殁”“去世”“逝世”“牺牲”等词都是死亡的意思,但是对不同身份的人的死亡用什么词不但与死者的身份地位有关,而且有时还与死法有关,与死亡对社会的意义有关。一方面,死亡甚至不仅仅是身体在生理层面逐渐消亡的过程,也是一个与所属社会结构逐步脱离的过程。如赫尔兹所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死亡在人们的内心构成了一个既分离又整合的双重的痛苦过程。只有当这个过程结束时,社会才能恢复它往日的平静,超越并战胜死亡。”[20]另一方面,死亡还可能又是一种社会意义建构的开始。最为典型的如中国传统社会对重要人物盖棺定论的谥号制度。谥号是生者对有重要地位的死者的褒贬,其意义在于警醒后死者并强化社会规范。即使是在没有谥号的现代社会,死亡作为一种社会意义建构的开始依然是普遍的,褒扬的如英雄、烈士等称号,贬斥的如卖国贼、叛徒等。
其次,死亡的原因及尸体状况都会影响对尸体的处置方式。与死亡相伴随的对尸体的处理自然也成为一个文化问题。大多数情况下,葬礼在传统社会中几乎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一个仪式,所以孟子说:“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21]在一些小型社区社会中的葬礼可以是使整个社区的其他生活“暂停”而必须首先完成的“大事”。[22](www.xing528.com)
在许多文化中,人在何处死亡,死亡的原因是什么等都会影响到如何处理尸体的问题。在许多传统社会中,死于异地是不好的,死在家里寨内的才算死得好。[23]把死亡分为善恶两类也是较为普遍的情况。善死通常是指寿终正寝,并且尸体上没有明显病变、创伤或溃烂。恶死则包括凶杀、车祸、有明显病变或溃烂的病死等等。对死亡区分好坏和对埋葬区域及葬礼进行区别看待,与不同的民族对身体和精神的认识系统有关,也与这些民族的社会分类模式直接相关。对死亡性质的分类,直接影响到后续对尸体的处理和葬礼。对死亡有好与坏区分的地区或人群,往往对不同类型的死者的埋葬地点也有相应区分,并且葬礼也有所不同。[24]非正常死亡发生后,相应地,葬礼就要变得更加复杂,在正常的葬礼之前加上一个禳解仪式往往是不可缺少的。这些观念直到现在还或隐或显地影响着人们对尸体的完整性的意义的理解以及处理过程,这也必然影响人们如何看待尸检以及必要的尸检能否进行等问题。
再则,对死亡的不同理解决定了法医进场的可能与方式。如有学者指出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对身体完整的尊重与中医解剖学乃至法医学发展缓慢有重要的关系。[25]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法医进场的死亡事件往往伴随与死者和相关生者有关的疑问、争议和矛盾。疑问、争议和矛盾的解决不但关乎死亡事件能否画上句号,也关乎生者的争议、诉求与权益能否得到满足,与之相关的社会网络能否平稳过渡到下一阶段。由此,法医进场这一事件本身也成为死亡事件中的核心介入因素之一。在现实工作中,尸检如何开展才能不导致特定的社会人群的不安定并尽量化解可能引起的问题都理应成为法医人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审视死亡的多重社会维度有助于从文化视阈对法医人类学进行范式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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