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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救济措施的补充方法简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再完备的证明过程也需要设计救济措施,以保障相对方权利,实现上述目的。上述疑罪从轻原则的适用与实体法结合会产生不一样的效果,罪之成立与否存在疑问的,适用疑罪从无,坚决认定无罪;罪名、罪之轻重等存疑的,适用疑罪从轻。所以,将程序法上的疑罪从轻原则用于间接故意的认定中,最终是为了实现实质正义。

程序性救济措施的补充方法简介

实体公正的保障是程序公正,同时,程序还有自身独立的价值。要实行真正的“法律的统治”,而不是“运用法律治民”,就必须防止刑事诉讼成为国家对个人的报复行为;必须将刑事诉讼活动纳入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理性对抗之中,使国家追究个人的任何行为和决定都具有正当和合理的基础。[57]一个完善的制度设计要求有因有果、程序正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再完备的证明过程也需要设计救济措施,以保障相对方权利,实现上述目的。

间接故意的证明过程体现了国家与个人间的权利分配,这种程序上的责任划分影响着行为人的实体权利。由于主观内容的证明困难和意志因素的终极性,利用举证责任的调整和推定等方法,实际上要求被告方承担更多的义务。调整之后,证明更加便利,却有可能将非间接故意心态的过失内容包含进来。这时,就需要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为其权利保障提供救济措施。

首先,应确定可反驳原则。证明责任转移的只是举证责任,而非说服责任,况且,这种转移并不必然带来实体法上的不利后果。推定、推论等各方法的运用只是对经验的归纳,不代表现实事实只能如此。被告方掌握相关证据和线索时,可以反驳,进行反证,一旦反驳恰当,证明责任相当于再次转移到控方。可反驳原则的确立在尊重效率之上,更注重公平,为追诉犯罪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其次,应确定疑罪从轻理念。疑罪从轻原则来源于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中。这里的疑罪,是指刑事案件在犯罪事实、量刑事实、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序事实是否成立以及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故意犯罪之形态、形式存在疑问的情况。[58]疑罪之疑,指的是案件事实存在疑问,包含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难以查清的情况。当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存在疑问的时候,必须做出有利于被告的选择,将其认定为间接故意;当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还是有认识过失存在疑问时,如果能查清其存在认识内容,则将其认定为有认识过失,这也是犯罪主观方面呈现规范的层级关系的程序法体现。(www.xing528.com)

上述疑罪从轻原则的适用与实体法结合会产生不一样的效果,罪之成立与否存在疑问的,适用疑罪从无,坚决认定无罪;罪名、罪之轻重等存疑的,适用疑罪从轻。上述主观方面的认定只是疑罪从轻的一方面的体现,当行为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还是直接故意伤害存在疑问时,就应认定为直接故意伤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心理梗阻理论(Hemmschwellentheorie)解决这类问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该会认真而明确地相信结果不至于发生,因为在杀人故意之前矗立着一道不易跨越的心理障碍,而伤害故意的心理障碍较低。[59]这种“心里梗阻”实际上就是从行为人角度对事实发展进行的预估,所谓不易跨越的障碍是疑罪从轻原则的具体体现,既然无法证明杀人的故意,那么就应认为行为人难以做出这种选择,认定构成故意伤害。所以,将程序法上的疑罪从轻原则用于间接故意的认定中,最终是为了实现实质正义

总体来看,对间接故意的认定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作用都不可或缺。对二者的判断应分步骤进行,一般先判断认识再判断意志;以认识程度盖然性的高低分析行为人认识的可能性,同时推断意志因素的内容;再通过排除法“掐头去尾”,中间状态就是间接故意;将故意和过失的关系定性为规范层级关系,结合程序法上的“疑罪从轻”理念,在难以证明时下移主观内容定性。同时,通过综合运用相关认定方法,完成对间接故意的实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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