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主观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单独犯罪相比,具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不同构成。刑法分则中的罪状设置一般以单个犯罪为基准,为体现这种由多人共同合作完成的犯罪的特殊性,需要将共同犯罪这种形式概括规定在刑法总则中。
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不仅是各共同犯罪人为共同的危害结果而行动,而且要求各行为人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最终成为一个整体。无论各共同犯罪人如何分工,是否都实施实行行为,只要其“加功”于犯罪过程,都可成立共同犯罪。作为之间、不作为之间、作为和不作为结合,都可以构成共同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共同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具有双重性,即要求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还要认识到自己与他人是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根据我国刑法学通说,是指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或本人及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基础上,对这种危害结果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这就是共同犯罪故意的双重意志。[29]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其一是只能由故意构成,这是立法规定使然;其二是具有双重性,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内容和后果不行,为体现“共同性”,必须对其他参与人的行为内容和后果有明确认识和意志。从立法来看,共同犯罪没有限制故意的类型。(www.xing528.com)
共同犯罪之所以需要单独规定分析,是因为在形式上它具有不同的构成,二人以上的犯罪形式千变万化,组织、教唆、帮助等行在外观上不同于传统上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实质上,由于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单独犯罪,以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来分析共同犯罪会得出不当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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