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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间接故意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对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间接故意犯罪能否存在中止形态,要结合犯罪中止的特征和间接故意的特性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所以,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没有犯罪中止的成立余地。还有学者虽然未明确论证间接故意犯罪可以存在犯罪中止形态,但却没有排除这种情况。

刑法中的间接故意研究成果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一般来说,对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中止的设立主要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其依据是“在已经犯了罪的行为人之间架设一座中止犯罪的黄金桥”。[25]犯罪未遂不同,犯罪中止的原因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志,这在预防犯罪和避免结果发生的意义上值得鼓励。间接故意犯罪能否存在中止形态,以往的研究对此关注得还不够,有必要进行专门分析。

(一)犯罪中止概述

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一种,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另一种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前一种类型的犯罪中止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①时空性。该特征要求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处于进行过程中而尚未停止下来。②自动性。这也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它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二是必须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26]③彻底性。该特征要求行为人从主客观上彻底放弃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而后一种类型的犯罪中止除了应具备以上三个特征外,还要具备有效性特征。因为这种类型的中止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后,法益遭受侵害的急迫性更明显,行为人如果不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就可能达到既遂状态。所以,该类型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积极的行为来阻止法定结果发生。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它们的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的原因来自行为人意志以外还是行为人自身。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特征表明行为人具有自愿性,这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减弱,同时,它也构成了对其减免处罚的依据。

在客观构造上,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是相似的,都呈现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不齐备。至于中止的自动性,要做广义理解,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状态,但是他自己选择放弃的,就是犯罪中止。至于其动机则在所不问。对犯罪中止的判断,要坚持“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二)间接故意犯罪有无中止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通说,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停止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它们不能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犯罪中止作为其中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既具有与犯罪未遂相类似的特征(如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最终都没有实现),又具有独特的个性(即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来源于行为人一方,是行为人的“主动”导致的犯罪未得逞)。间接故意犯罪能否存在中止形态,要结合犯罪中止的特征和间接故意的特性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1.间接故意犯罪有无中止形态的争论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中止形态。究其原因,主要是间接故意的放任性决定了行为人对是否发生危害结果、发生怎样的危害结果并不在意,无论最终结果是否发生,都在行为人的认识范围内。正是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多样性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没有明确的目标指向,这就使得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防止结果发生的前提不存在。另外,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没有目的的指引又何谈中止犯罪?所以,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没有犯罪中止的成立余地。(www.xing528.com)

我国有学者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也能存在犯罪中止。其理由主要是:“所谓中止犯罪,应理解为犯罪人对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而不应限于犯罪意图。故倘若犯罪人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导致某具体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成立犯罪中止。”[27]也就是说,论者认为中止的“自动性”应侧重于主观方面理解,对先前的可能的犯罪心理的否定就是中止。没有犯罪意图的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也可以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对这种不好的心理的否定,就属于中止,应允许鼓励行为人这样做。

还有学者虽然未明确论证间接故意犯罪可以存在犯罪中止形态,但却没有排除这种情况。论者表示:“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28]这就意味着,犯罪中止可以包含行为人主动放弃原本想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就是间接故意犯罪。

从上面的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出,间接故意犯罪能否成立犯罪中止的争论主要在于,放任心态与中止犯罪的心态能否并存,没有犯罪目的的犯罪还能中止犯罪吗?

2.对上述争论的评析

笔者认为,通说的观点建立在逻辑推演基础上,符合间接故意犯罪和犯罪中止的一般原理。但是,心理生成过程的复杂性和事后推断的局限性的确存在紧张关系,从全面理解犯罪中止含义的角度出发,不能完全排除间接故意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性。

首先,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在实践中是可能存在的。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第二种类型更可能在间接故意犯罪中存在。例如,行为人为了利用化学品向仇人投毒,先拿其他人做实验。由于他不明确该化学品的使用量以及效果,就想看看其他人服用了该化学品会有什么反应,并通过此实验来确定自己对仇人投毒的方法和使用量。于是,他向“实验对象”的水杯中投放了该化学品,被害人也饮用了这杯水。但是,该化学品的毒效发作是渐进式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行为人发现被害人已产生明显的中毒症状,而且情况一天天恶化时,他又于心不忍。于是,他主动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多次到医院陪护被害人,直到被害人出院。经鉴定,该行为已导致被害人轻伤。在此案中,行为人明确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只不过在行为实行终了后又采取措施,才导致原先预想的结果未发生,该种情况就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在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已实施完毕,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构成犯罪中止,而行为人的防止措施使被害人只受到轻伤损害,比以前放任的危害结果轻,符合中止有效性的特征。

其次,犯罪中止的性质未排除间接故意犯罪成立的情况。犯罪中止的核心内容是行为人主动使犯罪行为不继续进行或不达到既遂状态,这个内容反映出地行为的整体社会危害性降低,设立犯罪中止有利于鼓励放弃犯罪,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从客观危害看,放任的这个结果有可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在这一点上并不一定比直接故意犯罪造成的损失小。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实施过程中或者行为实施后危害结果还没发生时能阻止自己的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从法益保护的角度看,这是利大于弊的。但另一方面,有些犯罪的法益侵害可能极其严重,法益保护的紧迫性也较显著,对这类中止犯罪的情况直接以不构成犯罪处理的确不合适。传统理论认为,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停止形态,那么上述情况只能被定性为不成立相应的犯罪。排除间接故意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的做法遗漏了部分行为,不利于对法益的全面保护。

最后,倒推的思维模式对犯罪中止的认定也是不利的。正如上述,倒推的思维模式在不经意间对犯罪发生过程中的材料进行了选择,它难以还原事发时的所有情况。在上述投毒的案例中,行为人对使用有毒化学品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是明知的,他“做实验”的目的就是验证这种结果,并调试用法和用量。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他完全放任他人死亡后果发生,已体现出明确的主观恶性。由于毒效的发挥需要时间,在这个过程中,他于心不忍,决定送被害人去医院,并积极陪护,这就意味着他用自己的行动否定了先前的犯罪意志,最终在医生的救治下,死亡的危害结果才未发生。也就是说,是行为人的及时送医行为和医生的及时救治行为共同决定了被害人不会死亡。如果由于其他原因,如送医过晚、医院医疗条件不具备等情况出现导致行为人死亡,行为人显然要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犯罪中止的成立是综合作用的结果,如果在现有情况下不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罪(中止)的责任,而只依据现有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显然是将案件的定性维系于偶然因素上了。倒推的思维模式根据结果选择行为,坚持针对结果的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原理,导致定罪与行为的实际性质不相符。

如果承认间接故意犯罪也可以中止,那么这种犯罪中止是否都有处罚的必要?这就构成了另一个问题。从案件的实际判断看,间接故意的中止不好把握,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实际损害发生的案件,有时很难认定行为人是否放任了一个更严重的结果。更何况,单纯因为这种放任而处罚也未免过于严厉。因此,合理的做法是,一般意义上,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以不进行处罚为宜。对于行为人的确构成了对法益侵害或威胁的重罪,间接故意犯罪人才例外被处罚,而这种做法也可促使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达到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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