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认识过失的心理生成过程与间接故意很类似。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的内心会产生动机冲突。这种动机冲突是对附随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和对主行为的追求中的一种选择,行为人最终都选择了实施行为,并导致了结果发生。有认识过失的总体心理发展过程可以表示为:确定行为目的—发现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产生动机冲突(趋避冲突)—协调两种冲突并判断可以回避危害结果—决定执行原来的行为目的—危害结果发生。[2]在上述过程中,最与众不同的就是协调两种冲突并得出判断结论的阶段,行为人正是根据自己的判断结论选择实施行为,但却发生了事与愿违的结果。
从静态上看,有认识过失的心理构造仍然包含认识、情感和意志三大因素。有认识过失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中,认识对象是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程度是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已经认识到”表明行为人完全具有预见能力,该能力已转化为现实。这种认识的典型特征是行为人所预见到的可能发生的结果只是一种抽象的结果,或者说不是与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相联系的结果,而是与行为人不遵守一般性规则的行为相联系的结果。[3]从认识程度来看,这种结果发生的确定性并不高,内容也不明确。行为人之后的行动建立在其企图避免结果发生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他最终否认了认识到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由于行为人后来(或同时)否认了结果的发生,因而从结局或者整体上说,仍然是没有认识结果的发生。[4]所以,这种认识与明确认识到还是有差别的。
有认识过失的心理构造中包括情感因素。与其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相对应,行为人在行为时一般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情绪,一般表现为担忧、反对、惧怕等。如果行为人持肯定、积极的情感,他又怎会想要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呢?正因为有认识过失的情感因素具有相对明显的特征,因此,我们在实际认定时不能忽视这种消极的情感因素的作用。(www.xing528.com)
轻信一词虽属传统的有认识过失意志因素的内容,但它其实与行为人的认识、意志内容都紧密相连。轻信“首先包括对行为人认识内容的判断,其内容是危害结果发生与否。这一部分内容与认识因素相连;其次轻信还包括行为人对于判断的信赖,行为人对于结果不发生是有理由的信赖。这部分与意志因素相连”。[5]轻信态度承前启后,在行动执行前,轻信心理在动机冲突阶段起了决定性作用,最终,该心理占据主导,以致产生最后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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