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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恶性与刑法中间接故意研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观恶性是犯罪人主观上所具有的某种属性。主观恶性的内在结构是心理事实与规范评价的统一。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差别可能会影响量刑的结果。其次,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案件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由它的主观恶性而确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应通过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综合反映。

主观恶性与刑法中间接故意研究

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都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它们都能反映行为人违社会规范的态度,通过其支配的行为这种敌对社会的意识表现于外,呈现出一种恶。主观恶性是犯罪人主观上所具有的某种属性。主观恶性的内在结构是心理事实与规范评价的统一。[29]因此,对主观恶性的分析不能脱离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要依据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所反映的反社会态度而定。

直接故意属于故意的典型形态,在认识到会发生结果的前提下,行为人选择积极行动,希望结果发生,表现出了意志状态的坚决性,这种积极态度说明行为人对社会规范和秩序的明知故犯心态,有较高的主观恶性。

间接故意属于原有故意的扩张形态,这种故意较直接故意表现得不明显、不坚决。在情感因素和意志因素中,放任的心态体现出的是相对消极的态度,其敌对社会的意识没那么强烈,在个别情况下甚至还想依靠没有依据的侥幸,因此他的主观恶性没有直接故意高。

主观恶性不同于客观危害,对一个行为的处罚要综合主客观全部条件认定,主观恶性低不代表客观危害一定就小。有学者曾指出:“既然刑法规定了‘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间接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处罚。那么,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处罚必然要重于间接故意犯罪的根据似乎有些缺乏。”[30]这种说法正说明了上述道理,刑罚的量必须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实践中有不少间接故意犯罪的情况危害性更大,造成的后果更严重,简单地说间接故意犯罪一定比直接故意犯罪轻并不合理。但是,在案件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量刑应体现出差别,这是由二者的主观恶性不同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7日通过的《人民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案件中,犯罪的主观恶性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该有所区别。”该司法解释对实践中的差别量刑有指导意义。(www.xing528.com)

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差别可能会影响量刑的结果。意大利学者认为,故意的程度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内容。学者们为此提出了两项衡量标准:“第一是犯意的酝酿时间,时间越长,主观恶性越强;第二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反社会性的认识程度,越是明知故犯,主观恶性就越强。”[31]从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将间接故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也主要是认为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相比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进而综合其他因素体现出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

结合对司法实务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在量刑中,不同故意类型的主观恶性确实存在差别,但也不能过于夸大这一差别,而否认了其他量刑情节。首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从轻处理,要结合其他情节综合认定。一般来说,行为人是间接故意犯罪,同时具有认罪悔罪、坦白、积极赔偿、得到被害方谅解等从轻情节的,综合考虑对其从轻处理。只具备间接故意一项相对从宽的情节的,不必然对被告人从轻处理。量刑所依据的依然是犯罪的总体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只属于彰显行为总体社会危害性的其中一个指标,不能以它代表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全部。所以,对间接故意犯罪的量刑并不必然轻于直接故意犯罪。其次,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案件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由它的主观恶性而确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应通过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综合反映。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毕竟没有希望结果发生的意志强烈,后者直指结果,目标单一,因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还是轻于直接故意。正因为此,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案件一般还不属于罪行最为严重,达不到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当然,结合具体案情和全部情节的分析仍为必要,如果行为的整体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也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所述,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在主观恶性上存在一定差别,但这种差别是否必然影响量刑,还要结合具体案件专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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