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度指人或事物发展到的状况,具有量上的差别。直接故意的程度不同,显示出的客观危害性与主观恶性就不同,最终影响到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刑事司法必须考虑具体案件中直接故意的程度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实质正义,达到刑罚公正、公平的效果。
现行刑事立法没有对直接故意的程度做出区分,仅有的针对直接故意的规定就是“希望”这一意志因素。在认识因素、法定刑设置等方面,似乎没有明确区分直接故意的程度。这样规定不代表界定直接故意的程度没有意义,只是刑事立法的概括性、稳定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对任何内容都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事无巨细的规定。有论者指出,判断直接故意的程度,应以行为人的事实年龄、被害人的同意、由于被害人过错而引起的行为人的情绪状况、预谋时间的长短和行为人对因果关系认识的确定性程度来决定。[9]可以说,这样的归纳很有实践意义。
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需对因果关系的进程有所认识,而且,这种认识越明确,反映出的行为人的主观责任就越大。在现实中,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控制着整个行为进程,对行为对象、时间、地点、方式、方法等内容的认识可以作为认定因果关系认识的佐证因素,因为因果关系的内容是通过其他个别要素体现出来的。此外,其他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也会影响到直接故意的程度。(www.xing528.com)
在行为人方面,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发生危害后果的认识,认识到发生危害后果的可能性还是必然性反映了行为人不同的认识程度,这也决定了直接故意的程度差别。根据行为人的认识程度,直接故意又可以被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引发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结果发生;另一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发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结果发生。后者如行为人准备举枪射杀仇人,其明知自己的枪法不好、没有经验,但却非常希望尽快射准,完成目标,这种心态也是直接故意。总的来说,认识程度也是反映直接故意整体程度的一项指标。
直接故意的程度不仅表明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可非难性,而且可能影响行为的决意,进而影响到行为的客观危害。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共同决定了行为整体的社会危害性,这些都应分层次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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