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法中的间接故意研究》研究成果

《刑法中的间接故意研究》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期待可能性是规范责任论的核心内容。间接故意的规范构造是期待可能性。在这里需说明的是,作为间接故意规范构造的期待可能性,就体现在其放任意志所表现出的可非难性上。因此,通常无需对此进行专门分析,只在例外情况下,将行为人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作为排除成立间接故意的事由即可。

《刑法中的间接故意研究》研究成果

正如本书第二章所述,从对世界各国故意理论的考察看,犯罪故意是心理事实与规范评价的统一体。间接故意的心理构造由上述认识、意志和情感三大因素组成,在动态上有前后相接的心理生成过程;间接故意的规范构造主要是指从规范评价角度对其进行的分析,着眼于对这种心理内容进行规范上的可非难性的分析。

间接故意作为规范概念,心理事实是规范评价的对象。在大陆法系三阶层体系中,构成要件和责任的分立就体现了这一点,因为前者的故意心态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而后者主要包括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规范评价内容。如果是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犯罪主观方面”这一个要件就要承担起对主观事实进行描述与规范评价的综合作用,而规范评价的内容又不能游离于各要件之外,那么故意的规范评价内容就要包含在故意构造之中。

间接故意的规范构造指的是对上述间接故意的各心理构造因素的规范评价内容。对认识因素的规范评价内容主要是法律性认识要与不要的问题,因为行为人在具有规范意识的情况下却选择实施违反规范,充分体现出了其对规范的敌对和轻视态度,这就具有了刑法的可谴责性。关于这部分内容,本章“认识的内容”部分已有讨论,[71]在此不再赘述。对意志因素(含情感因素)的规范分析主要体现在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上,这集中体现了行为人主观心理的可非难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当时能实施合法的行为,而不选择实施非法的行为,而这是可以期待的。期待可能性是规范责任论的核心内容。规范责任论认为,所谓责任不只是单纯的心理事实,而是在此基础上可否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规范判断。[72]本书主张规范责任论,是因为对主观内容探讨的最终目的是归责,纯粹的心理事实难以承担起刑法归责的任务,这也是通过上一章对各法系故意地位进行比较得出的共通性结论。在间接故意的几大因素中,行为人是否能认识依据的是行为人的认识能力,而是否行动、是否接受坏的结果依靠的是行为人的决意。认识到了会有不好的结果发生仍然坚持去做,最值得谴责的便是这种决意的态度。行为人放任的意志态度之所以需要非难,就在于在这种冲突和选择之后,本可实施合法行为的行为人却非得选择非法行为,导致规范遭到破坏,而这与期待可能性的内核完全相通。(www.xing528.com)

间接故意的规范构造是期待可能性。放任的意志态度在规范上反映出行为人具有期待可能性,但他却辜负期待执意行为。无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在乎(漠然)还是纵容,都表明其已接受与规范作对,已对遵守规范毫不在意,在此支配下的行动当然具有较大的可非难性。

直接故意的可非难性相比间接故意更高,这是因为直接故意包含针对结果的明确意向,这种与规范作对的态度自始至终都是明确的,行为人一直都能选择实施合法行为但其却一开始就决意实施非法行为。间接故意与此不同,放任意志的不坚决性、相对模糊性决定了其不是自始至终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明确的意向,但是,行为人仍然一直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期待性,尤其是在其具备认识因素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停下行为而是选择对抗规范。这在规范上当然具有非难性,将其归入故意之列也是合理的。

对行为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已不属于本书的研究内容。在这里需说明的是,作为间接故意规范构造的期待可能性,就体现在其放任意志所表现出的可非难性上。因此,通常无需对此进行专门分析,只在例外情况下,将行为人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作为排除成立间接故意的事由即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