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志变化呈现动态过程,放任意志的形成也不例外。放任意志往往出现在行为人实施本来目的行为的过程中,他发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同时认识到停止实施行为就能阻止这一结果发生,但他还想继续实施行为,以实现原定目的。在这个过程中,想继续实行行为的态度和不想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产生斗争,在反复摇摆后,行为人决定还是要完成主行为,那么“原有的不希望意志形态自行消失,转化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听之任之的放任意志形态”。[68]根据这一心理转化原理,在行为人的意志因素中,不希望的意志并不坚决,该种伴随意志在更坚决的目的追求中逐渐成为弱势,并最终消失。“放任”可以说是介于希望与反对之间的中间状态。
有学者表示,行为人认为构成要件结果有发生的高度可能性,通过认真的估算,对结果的实现毫不在意,认可、接受这一结果的,就属于放任。[69]该观点基本涵盖了放任应包含的所有情况,可惜的是没有对其中的包含情况进行明确归类。与直接故意类似,放任意味着行为人可以接受结果发生,这种接受代表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可、纵容,呈现出一种虽不明确希望但发生也无所谓的态度。与有认识过失不同,放任虽建立在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基础上,但却不希望阻止结果发生,那种漠不关心、发生与不发生都无所谓的态度也属于放任。
俄罗斯刑法认为,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后果所持的态度有两种情况:①行为人不希望但有意识地放任结果产生。这里放任的范围非常宽泛,包括清楚地了解后果可能产生或希望侥幸避免后果的产生等。②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可能附带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具体表现为对他人、社会或国家利益的完全漠不关心。[70]这两种分类还被规定在俄罗斯立法中。第一种类型的主要特征是任其发生,甚至希望侥幸避免后果产生,离直接故意的距离较远;第二种类型的特征是漠不关心,距离相对处于直接故意和过失的中间,但倾向于故意。
受上述观点的启发,结合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放任这一意志因素介于希望和轻信避免之间,中间范围广阔。对放任的定性涵盖了直接故意和有认识过失之间的所有中间形态,不能有遗漏,否则便会造成该罚的不罚这种局面。只要不是希望,但也不反对的,都属于放任的包含范围。
传统上对放任的描述有很多种方式,例如听之任之、容认、漠不关心、接受等,放任似乎只有一种类型,实则却有不同的幅度,上述语词表达的倾向也存在差异。间接故意具有附属性特征,结果发生有不确定性。按照事情的发展顺序,行为人在行为时的意志态度并不坚决明确,对这种不积极追求附属结果又相对模糊的态度,用认可、容认形容并不合适,这种相对处于中间状态的心理必须在间接故意中有所归宿。(www.xing528.com)
因此,根据放任与希望、反对结果发生的心理的关系,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包含不在乎(漠然)、纵容两种心态,它们的程度从中立走向消极,最终实现了损害结果。也就是说,放任属于不强烈、不坚决的意志因素,它的内容既包含纵容结果发生的一面,也包含对结果发生与否态度不明确、反正不反对的漠不关心的一面。二者存在程度上的细微差别,前者与希望的意志态度距离更近,后者相对靠近希望与反对结果发生态度的中间状态。具体如图所示:
图3-1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类型
具体来说,漠然表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冷淡、不关心的态度,发生与不发生都无所谓,用语言可以表述为“不管了,与我无关”。纵容表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不加拘束和控制,宁愿发生也无所谓,用语言可以表述为“发生了也无妨”。这两种类型都属于放任的下位概念,都建立在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基础上,认识因素仍是放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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