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文可知,情感因素是主体对客观事物的认可、赞成或者拒绝、否定,表现于外的喜、怒、哀、乐通常都属于情感内容。情感因素与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相互影响,从而影响最后对行为模式的选择。
间接故意的心理构造也应由认识、情感和意志因素组成,而且,其情感因素具有与众不同之处,具有辨别性。有学者认为:“放任不具有意志品格,因而不属于意志因素。放任是一个人对有认识的可能(或者必然)发生结果事实的态度体验说明了放任是一种情感因素。”[55]该种观点打破了以往的认知,直接将情感因素作为间接故意的本质,采用“认识-情感模式”认定间接故意。该观点的预设前提是,意志必须具有目的指向性,放任由于不能和目的相容,就不是意志。实际上,刑法中的意志指的是对危害结果的最终决意态度,放任也是一种经过选择的态度,属于意志。但同时,这种意志包含了行为人的情感体验,具有反映情感因素的作用。
“情感因素在人的心理活动中对于意志因素具有能动的调节和定向作用……由于某种状况的出现,可能会刺激行为人的情感和情绪,导致行为人决意铤而走险或者犯罪意念突然爆发而实施了犯罪。”[56]作为刑法概念的间接故意,放任是其本质特征。放任这一意志因素反映了在其之前的情感因素的推动,行为人虽然不主动,但也不反对,在情感体验上是从模棱两可到推动意志发展。另一方面,在行为人本希望结果发生的情况下,由于情感因素的参与,主观上可以由希望变为放任。比如,在实施行为过程中,被害人已经求饶,行为人产生消极的情感体验,但又不解气,于是弱化意志内容,将心态从直接故意转向间接故意。(www.xing528.com)
英国学者格兰维尔·威廉斯教授曾说:“间接故意,就是指你能清楚地看到某种事情,但你视而不见。形象地说,其结果不是你直接追求的目标,但你把它作为你的直接故意(希望-故意)的不可避免的和‘必然’伴随的副产品而予以接受。行为产生一对孪生的结果,甲和乙;行为人所要的是甲,并准备接受那不是所希望的孪生的乙。”[57]上述这段话清晰地揭示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更重要的是将间接故意心态的多样性、伴随性、非直接性阐释得淋漓尽致。在认识到自己行为目的和可能产生附属产品的基础上,行为人产生了放弃行动避免副产品的消极情感体验和仍然行动不在意副产品的相对积极情感体验,最终相对积极的情感体验占据上风,行为人选择行动,不管不顾危害结果是否发生。
总之,情感在间接故意中的作用是双重的,它能从反面影响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意志选择,改变行为人的决定;也可以从正面强化行为人的意志。行为人最终构成间接故意,说明强化意志的情感体验是主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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