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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因素与心理构造:必不可少 刑法的间接故意研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情感指的是一个人对当前所面临的事物与自己正在进行的活动或已形成的思想意识之间的关系的切身体验或反映。作为“体验”的情感虽不直接产生决意,但却影响着意志因素的有无和内容。刑法学理论借鉴了上述心理学的部分研究成果,认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都是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必备要素,情感因素状态不稳定,并且与最终的决意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具备刑法意义,被排除出了研究范畴。

情感因素与心理构造:必不可少
刑法的间接故意研究

根据心理学原理,一个完整的心理过程包括认知、情感和意志三个部分。认知因素又称意识因素,是后两部分心理内容的基础,是产生行动的前提。弗洛伊德将人的心灵划分为三个层次,即意识(conscious)、前意识(preconscious)和潜意识(subconscious)。前意识和潜意识共同构成了人的无意识(unconscious)。意识是可觉察到的心理活动;前意识是通过集中注意或记忆、联想而能浮现于意识领域的心理事件、过程和内容,是无意识中可召回的部分。[48]认识过程是一个对信息进行感知和加工的过程,在主观心态中,它是产生其他心理要素的前提,因而是存在的,属于意识范畴。至于无意识范畴的心理事实,因为连行为人本人都难以察觉,因此刑法学一般不能将其作为归责依据。情感指的是一个人对当前所面临的事物与自己正在进行的活动或已形成的思想意识之间的关系的切身体验或反映。作为“体验”的情感虽不直接产生决意,但却影响着意志因素的有无和内容。情绪和情感具有独特的主观体验形式(如喜、怒、哀、惧等感受色彩)和外部表现形式(如面部表情),具有极为复杂的神经生理基础(如大脑皮层下各部位的特定活动)和生化机制,并包括有机体在心理和生理诸多水平上的整合。它们在人的生活和认识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49]意志因素不是被动受情感因素控制,而是能够控制、调节情感,既可以跟随情感产生直接行动,也能抑制不良情感,排除不当干扰。

情感因素与认识因素存在双向互动作用。认识因素是情感因素产生的基础,人在有认识的基础上才会诱发情感,触景生情。而情感因素也会影响人的认识,各种情感可能会影响人的正常思维,改变认知过程。情感因素对于感觉和知觉的影响还表现在情绪可以左右知觉的选择。[50]人们根据自己的情感喜好会主动选择接近某类事物,而对其他的事物不予关注,从而忽视它的影响。此外,情绪对认知决策的影响也为许多心理学研究所证实,[51]这种影响会进而作用于行为的实施。

情感因素能影响意志因素。“耶克斯-多德森定律”(The Yerkes-Dobson Law)就表明,人只有在中度的焦虑状态中,才有可能取得最好的学习成绩,而高度和低度的焦虑水平均不会有这种效果。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情感对意志行动具有推动作用。积极的情感对人的意志活动具有支持作用,使意志行动在遭受挫折时变得坚强,支持意志行动的完成。其二,消极的情感会对人的意志活动具有削弱甚至阻碍作用。[52]无论是情感推动还是削弱人的意志活动,意志因素都离不开情感的力量。在积极情感的影响下,人做事就会更有信心,朝着目标努力,促进意志转化为现实;在消极情感的影响下,挫折、懈怠、忧虑这些情感因素都会阻碍意志行动,有些人如果不能自控,就会陷入烦恼,难以进行合理的行动。

近几十年的心理学研究还表明,情绪(情感)具有特殊的动机功能:它能以一种与生物动机或生理动机相同的方式激发和指导行为。它能作为一种特殊的心理背景影响行为的动机状态。更有甚者,它本身就构成一种基本的动机系统。[53]当情感因素强大到一定程度时,它会直接削弱理智对行为的控制,生成新动机,直接推动行为转向。情感、动机与最终决意的形成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没有情感内容就无法从动态上展现心理过程的全部细节。(www.xing528.com)

刑法学理论借鉴了上述心理学的部分研究成果,认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都是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必备要素,情感因素状态不稳定,并且与最终的决意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具备刑法意义,被排除出了研究范畴。在各主观心态的区分中,意志因素占据主导地位,是犯罪成立的关键

其实,“人的心理活动并不都像演电影那样可以用一张张胶片把它们分割开来。现代心理学对心理的动态研究将逐步揭示人类心理活动的深层机制。因此,刑法上的罪过概念将来终究要反映现代行为科学的研究成果”。[54]长期忽视情感因素的作用导致对行为人心理过程的不完整描述,对于间接故意这样“中间状态”的主观心态,其意志态度不坚决,传统的定义难以概括其准确特征。随着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的不断丰富,刑法学的心理认定也要向更精细、更全面的方向发展。作为对间接故意心理构造的完整分析,我们不能忽视情感因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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