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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间接故意研究:第三章成果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上一章提到,间接故意是心理事实与规范评价的统一体。作为主观心态的间接故意,要坚持责任主义原则,体现其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对应关系;而间接故意的规范评价内容主要通过其心理内容反映出的可非难性体现,并最终服务于归责。间接故意属于上述心理现象中的心理过程,认识因素、情感因素和意志因素是其必不可少的内容。

上一章提到,间接故意是心理事实与规范评价的统一体。作为主观心态的间接故意,要坚持责任主义原则,体现其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对应关系;而间接故意的规范评价内容主要通过其心理内容反映出的可非难性体现,并最终服务于归责。本章主要分析间接故意的心理构造和规范构造,由于心理与规范在犯罪认定中处于统一关系,在间接故意心理构造的分析中已可反映其规范的内容,因此,本章在间接故意的规范构造部分,只重点谈一下期待可能性这一内容,其他内容不再详述。

在心理学上,人的心理现象是以结构形式存在的。这种结构是行为人内在的心理因素经过一定原理组成的相对稳定的组合。俄罗斯心理学家列维托夫把人的心理现象分为心理过程、心理状态、个性心理三个方面。具体来说,心理过程包含认识过程、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三方面内容,它具有暂时性,与具体行为的发生过程紧密相连,是对客观行为的控制和反应。个性心理主要包括个性倾向性、自我意识和个性心理特征等内容,系统相对稳定,展示了行为人的个体特质,专属性较强。而心理状态是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的状态,是上述二者的表现形式。

人的心理过程和个性是相互密切联系的。一方面,个性是通过心理过程形成的,如果没有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没有对客观事物产生的情绪和情感,没有对客观事物的积极发生的意志过程,个性是无法形成的。另一方面,已经形成的个性又会制约心理过程的进行,并在心理活动过程中得到表现,从而对心理过程产生重要影响,使之带有个人色彩。(www.xing528.com)

刑法学中的间接故意是一类具体犯罪主观内容的概括,与犯罪行为过程相对应。间接故意属于上述心理现象中的心理过程,认识因素、情感因素和意志因素是其必不可少的内容。我国刑法理论上有关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描述只涉及人的认识过程和意志过程,不能以此否定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是知、情、意三个心理过程的结合。[1]心理学研究为刑法学中归责的判断提供了技术支持,只有综合心理学知识与刑法学知识,才能找准间接故意的真正本质。

总体来说,间接故意的生成过程是动态、连续、交错的过程,下面,本章对其认识、情感和意志三大心理因素进行专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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