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刑法学和现在的俄罗斯刑法学都坚持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故意被称为“罪过”。其坚持将罪过理解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心态,它是心理学的、不含规范评价的内容。1938年全苏法学研究所编写的《刑法教科书》提供的罪过定义是:“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所持的表现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43]这个概念是典型的罪过心理论的观点,不仅没有包含评价因素的内容,连目的、动机等主观内容都没有被包含在内。
从20世纪30年代末期至20世纪50年代,几乎所有的苏维埃刑法学家都将罪过看作是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表现为故意或过失。但后来,A.A.盖尔青仲、H.Д.杜尔曼诺夫开始将评价因素引入罪过。如H.Д.杜尔曼诺夫认为,罪过是一个与认定客观事实毫无共同之处的评价范畴,即评价该人是否是引起结果的原因,或者说,是不是该结果的造成者。[44]这种变化将故意概念从罪过内涵中抽离出来,心理内容被取代,但这并没有变成绝对的趋势。后来,乌捷夫斯基的理论受到广泛关注并引发讨论,这才重新引发了罪过是什么的思考。
Б.C.乌捷夫斯基教授在20世纪50年代曾提出过广义的罪过理论,改变了纯心理责任论的面貌。他指出,狭义的罪过(指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内容贫乏、范围偏窄,不能真实地反映它的实际。罪过应当是以社会主义国家名义对所有这些情况作出否定的社会(道德-政治)评价。他把罪过理解为是评价范畴,实际上就是一种责难。[45]这与德国刑法学中的规范责任论将责任定义为“非难可能性”已经非常接近。乌捷夫斯基教授之所以提出上述理论,是由于他认为,罪过以心理论为基础,存在缺陷,不能科学解释紧急避险等行为;狭义的罪过理论包含内容过少,无法包含目的、动机、情绪等内容;更重要的是,罪过是一种评价,是对评价对象的价值判断。可以说,这种观点已深受德国罪责规范论的影响。
乌捷夫斯基教授的观点在当时受到了强烈的批判,批判者除了指责他扩大责任概念、含义模糊不清外,还对他理论的哲学基础进行意识形态式的攻击。批判者认为,将罪过理论加入否定性评价的内容,是受西方资本主义哲学观影响,本质上是唯心的。在此之后,苏联刑法学关于罪过理论的讨论,曾冷清了好长一段时间。20世纪60年代起,随着学术环境的相对宽松,对罪过理论的研究又进入了新阶段,此时的研究特点是“把罪过的心理内容与它的社会政治内容作为一个辩证统一体来研究”。[46]之后,罪过被逐渐认为是包含心理要素、社会政治评价和刑事法律内容的综合性概念。社会政治评价与犯罪的实质概念相对应,体现了社会性质与国家的否定态度。刑事法律内容是罪过的形式内容,要求罪过必须由刑法规范规定。苏联解体后,先前对罪过理论的研究成果依然被吸收,同时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一部分俄罗斯学者主张将评价要素(谴责)载入罪过概念,但否认它在罪过概念中的主导地位。C.B.维克联科教授将罪过的心理内容与社会内容综合起来把握,认为无认识过失体现为国家所设定的应受谴责的态度,社会评价被更多地融入罪过概念之中。更多的学者认为,罪过概念是集心理内容、社会政治内容、刑事法律内容于一身的概念,不必刻意强调它的评价要素。[47]从俄罗斯刑法学的整体发展来看,苏联时期的罪过理论基本被继承,故意、过失仍是主要的罪过内容,评价因素不用单独载入罪过中。他们认可心理责任仍然是罪过的基础,评价虽重要,但属于法院的责任,与行为人无关,并没有走向德国刑法学的规范责任论。(www.xing528.com)
俄罗斯刑法学关于主观罪过的走向与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其根源在于双方坚持的不同哲学思想。如上文所述,规范责任论的哲学基础是新康德主义思想,它坚持存在与规范的区分,否认“物自体”客观存在。这种哲学思潮本质上是主观唯心主义的。规范责任论认可心理事实的重要地位,同时受到休谟关于“是”推不出“应当”的哲学思想的影响,认为主观心态存在不代表行为人有责任,主观心理与有责是两回事。于是,规范的作用被单独提及,事实认定与归责过程分离。俄罗斯刑法学中的罪过理论仍然深受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影响,即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人的心理反映的是客观现实,是可知的。因此,心理事实是行为人的主观内容,它是客观存在于行为人心中的,不以外界评价为转移。尽管苏联解体后的社会性质已发生变化,但这种思想仍然存在于俄罗斯刑法学者的脑海中,影响仍然很大。
俄罗斯刑法学对罪责规范论的否定除了上述哲学基础和意识形态的原因外,还由于罪过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如何处理这一“地方特色”的难题难以解决。乌捷夫斯基将罪过理解为以国家名义对行为做出的否定评价,这一概念已与刑事责任的内涵几无差异。苏联刑法一直坚持罪责刑相衔接的刑法体系,刑事责任作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桥梁”,相当于对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进行整体的社会评价,然后得出刑罚裁量的结论。如果将罪过理解为国家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那么它就不单是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了,而是几乎等同于刑事责任的概念,这就使得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无法处理。
从上述的梳理中我们可以看出,苏联和俄罗斯刑法学一般将故意置于罪过中,而罪过更强调其心理内容,广泛的含有评价内容的罪过概念并未成为主流。但是,将罪过理解为是国家社会评价的观点一直存在。也就是说,即便在平面的犯罪论体系中,事实与评价的区分也存在可能。如果不承认罪过应包含评价内容,那么作为犯罪与刑罚之间“桥梁”的刑事责任仍然要承担起否定性评价作用。这就意味着,要完成最终的归责目的,规范的评价是不可少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